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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印发

2022-07-15 18:18:03 吉林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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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进一步发挥信用监管作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6日

附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进一步发挥信用监管作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按照《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及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凡在本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和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企业,应纳入信用评价范围。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制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初评情况进行审核,公示、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监管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初评工作。

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评价方法和信用等级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表示信用优良,B级表示信用良好,C级表示信用一般,D级表示信用较差。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评分考核方法,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市场行为、现场行为、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90分以上(含9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A级,75-90分(含75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B级,60-75分(含60分)的信用等级评价为C级,60分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

第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至少评定一次。探索通过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行自动评价,逐步实现即时评价、即时公布评价结果。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企业每年按要求向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评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初步评价意见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实际情况对企业初步评价意见进行复核,根据打分情况,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审定后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示15日。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待异议解决后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分别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见附表一)和《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见附表二)进行评定。评分标准每年发布。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参加信用评价应当提交电子版信用评价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未按照要求提交信用评价申请资料的,由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其限期提交;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限期补充有关资料。可以从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获取或主管部门掌握的信用评价证明材料,不应要求企业提供。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认为其被公示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及时组织核实。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

(一)存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

(二)存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

(四)申请信用评价时提供虚假资料,性质严重的;

(五)其他经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四章信用评价结果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健全完善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行业监管、评先选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经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对守信行为予以激励,对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第十五条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一)对信用评价为A级的企业,实行绿色通道。推荐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主管部门实行较低频率的抽检,在各种年度评先选优活动中优先考虑;

(二)对信用评价为B级的企业,实行正常监管;

(三)对信用评价为C级的企业,强化监管。加大日常检查和抽检频次,办理行政许可时应重点审查,原则上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先选优;

(四)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企业,重点监管。加大日常检查和抽检频次,在信用修复前,依法依规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申请资质时不适用承诺制办理,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先选优,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须在1个月内重新申请信用评价、重新核定信用等级。重新核定前,企业信用等级按合并前较低信用等级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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