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单位:
我市在《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3〕92号)实施以来取得良好效果,小区交付品质明显提升。随着市民对居住环境水平要求的提高,房屋交付仍然存在不同层面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强化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过程监管,减少房屋交付过程中的信访投诉,现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安徽省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3〕92号)、《市住建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室外排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芜市建函〔2020〕109号)、《关于加强芜湖市新建住宅工程交付质量监督工作的通知》(芜市建函〔2021〕16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新建住宅小区室外排水、道路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室外排水和道路工程设计和施工,并委托监理单位进行全程监理,加强质量过程控制。新建住宅小区室外排水、道路工程完工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市质监站对室外排水和道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纳入质量监管内容。
市排水管理处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市政排水接口专业查验并签署验收意见。
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备案要求
根据《芜湖市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建设指导意见》文件的通知(芜分类〔2021〕2号)要求,2021年8月以后新出让地块项目在申请每批次综合查验备案时,需提供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城管部门盖章签发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专项验收证明。
三、明确备案流程,加大监管职责
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合格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综合查验不合格的,将需要整改事项和内容书面通知相关验收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待改正后对整改事项重新查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住宅小区内对综合查验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公告。
项目整体综合查验工作在项目最后批次综合查验时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最后批次综合查验备案时应提交辖区政府盖章的《芜湖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综合查验备案核实情况一览表》作为备案要件。
商品房交付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四、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无为市、湾沚区、繁昌区、南陵县及非商品住房项目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