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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难纠纷多?广东省消委会联合省房协发布小区车位选购消费提示

2022-07-05 17:18:01 广东房协微信公众号

随着我国车辆保有率不断提升,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城市中不少小区停车位供不应求,由此引发了不少消费投诉,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包括车位权属不明、大小缩水、捆绑销售、租金不合理、私自对外销售、占用业主共有区域收费等。为增强消费者对小区车位选购消费的认知,进一步减少车位纠纷,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发出消费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小区车位须做到“四个重视”:

一、重视熟悉法律法规政策

房地产配套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不仅涉及《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还涉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车位的政策及有关要求。由于所涉内容较为专业和复杂,一般消费者难以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也容易导致消费纠纷的发生。对此,建议消费者在签订车位买卖、租赁合同之前,先自行通过车位所属省、市相关部门官网搜索公开文件进行查看,认真研读当地政策文件,或向相关专业人士进行了解咨询,确保内容符合有关规定后再订立合同,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二、重视厘清车位权属分类

权属不明是导致车位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消费者在选购车位时,一定要认清以下权属类型车位:一是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产权车位。这类车位、车库归属开发商,消费者购得车位、或者获开发商附赠后可以办理产权证,当然也可以通过租用车位获得使用权;二是小区的公共道路、空地、绿地等公共部分进行改建的公摊车位。这类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出售,且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公摊车位产生的相关租金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三是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人防车位。这类小区车位平时由投资者使用和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人防车位的权属归属,因此消费者选购要特别谨慎。

三、重视确认车位大小位置

车位的宽度、高度和长度都影响停车的便利性。车位在还未建设好时,消费者选购车位往往只能通过规划图、销售人员等渠道了解大致情况。因缺乏实地察看,在交付车位时消费者很容易因车位实际尺寸不一致、间距过小、位置不佳、车无法停入等问题与开发商产生纠纷。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对于车库大小、机动车之间以及机动车与墙、柱、护栏之间的距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建议消费者在选购车位时,尽量带上工具实地测量,并察看车位位置,若无法实地察看,则尽量就《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的内容仔细询问销售人员,并在合同中通过文字形式与开发商予以确认,以备日后维权所用。

四、重视签订车位合同

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物管公司签订买卖、租赁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于买卖合同,消费者需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备车位产权证或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弄清车位权属,确保购买后能办理产权证。而租赁合同分为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签订长期租赁合同时需了解《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续订也不得超过二十年。同时,消费者还需要注意捆绑车位售房的情况,该行为涉嫌强制消费,属于违规销售范畴,消费者可以拒绝这种强卖强买的行为。

针对车位选购消费存在的问题,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呼吁各大房地产开发商,一是要强化诚信守法意识,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关于车位售卖、租赁的各项规定,在完成各项合法预售手续后,再对住宅小区的停车位进行售卖。二是要合理规划车位数量、大小及位置,加强车位重大信息公示,减少因车位不足、设置不合理或车位收益分配不清而引起的矛盾纠纷。对于建筑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三是要时刻关注车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出台,对车位的权属、管理及时进行调整。

在此,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若在选购车位时发生消费纠纷,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网站、当地12345等渠道,或向当地消费者委员会进行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车位售卖、出租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百零五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2.《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入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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