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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2022-06-30 15:51:05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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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号)要求,现将省直住房公积金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政策

(一)继续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按规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继续执行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辽直房资字〔2022〕14号),实施阶段性缓缴和降低缴存比例相关政策。

(二)企业申请缓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的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该企业职工可正常办理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受疫情影响造成失业或收入明显下降,且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可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查认定,对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还款,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受疫情影响的租房职工,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12月31日,职工家庭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由原来1400元/月提高至1600元/月。

二、办理程序

(一)已申请缓缴企业的在职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适用对象

受疫情影响,且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所属的在职职工。

2.业务受理

中心办事大厅正常受理申请缓缴时间在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且申请缓缴前缴存状态正常的企业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及申请公积金贷款,无需另外提供要件。

3.审核办结

中心通过业务系统核查职工所在企业申请缓缴时间,并依照阶段性支持政策,当场一次办结。

(二)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申请不作逾期处理

1.适用对象

受疫情影响造成失业或收入明显下降,且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

受疫情影响造成失业的缴存人,即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时间在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缴存人。受疫情影响造成收入明显下降的缴存人,即单位在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按规定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或能够提供所在企业出具的《职工收入下降证明》(见附件1)的缴存人。

2.业务受理

中心办事大厅受理不作逾期处理的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受疫情影响不作逾期处理审核表》(见附件2)。受疫情影响造成失业或收入明显下降,且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查认定,对缴存人在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还款,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3.审核办结

中心通过业务系统对不作逾期处理的申请人进行标记,并依照阶段性支持政策进行核查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1.适用对象

符合租房提取条件且在2022年6月24日(不含)前,本年尚未办理租房提取的职工。

2.业务受理

中心受理职工租房提取申请,无需另外提供要件。政策调整前,当年已办理租房提取的职工,租房提取额度按原标准执行,差额部分不予提取;当年已办理租房提取职工的配偶未申请提取的,租房提取额度按新标准执行,差额部分可提取。

3.审核办结

中心通过业务系统核查职工租房提取申请,并依照阶段性支持政策,当场一次办结。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执行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解释。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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