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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印发

2022-06-30 16:10:06 吉林省住建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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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城管局,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城管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管局(大队):

现将《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16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指明了“十四五”时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点,为新发展阶段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全面部署。省委依法治省委制定了《吉林省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重要举措方案》,围绕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制定了落实举措,明确了责任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我省的决策部署,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住房城乡建设治理体系,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确保为住建事业再上新台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全面突破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治理,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制约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出发,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推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治政府建设。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规规章制度体系更加完备,执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执法质量效能明显提升,干部职工依法行政能力显著增强,各项行政权力纳入法治轨道运行。

二、健全部门职能体系,全面提升依法履职能力

(一)推进厅机关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1.进一步厘清与其他部门的职责边界,加强对“三定”规定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按照省委编办要求及时做好修订工作。

牵头处室:人事处、法规处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2.持续做好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加强标准化建设,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普遍落实“非禁即入”。

牵头处室:营商办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3.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持续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进“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服务改革。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服务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服务需要。

牵头处室:审批办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4.及时清理规范各类许可事项,依法归并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降低准入门槛。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或增设取得许可的条件。

牵头处室:营商办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5.推动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完善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包容审慎监管模式。

牵头处室:法规处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三)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6.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法规政策,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政企沟通,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责任处室: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三、健全依法行政体系,全面提升依法治理能力

(四)推动重点领域立法。

7.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城市管理等民生领域立法,积极推动房地产市场管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建筑节能、农村住房安全管理等领域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

责任处室: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五)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8.在推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通过部门网站、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扩大社会参与,增强立法透明度。探索建立聘请中介服务机构及公职律师全程参与立法工作机制。

牵头处室:法规处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六)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

9.认真落实《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必须全部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严禁越权发文,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等程序规定。

责任处室: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10.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管理,认真开展合法性审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牵头处室:法规处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四、健全行政决策体系,全面提升依法决策能力

(七)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11.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努力做到行政决策程序规范、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对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等,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认真听取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并给予反馈。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能和各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

牵头处室:办公室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八)严格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12.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均应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或者制发文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听取合法性审查的意见,注意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

牵头处室:法规处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九)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

13.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牵头处室:办公室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五、健全行政执法体系,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能力

(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4.建立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积极推动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避免交叉执法、重复执法。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经费、装备等保障。

牵头处室:法规处、财务处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15.巩固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和城管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成果。

责任处室:城管局

16.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实施制度改革,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防止相互脱节。调整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情通报常态化、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化。

牵头处室:法规处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十一)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17.加大对城市管理、房地产市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行业发展质量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坚持执法为民思想,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对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有影响、有威慑力的典型案例。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保护。

责任处室: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十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18.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全面落实“四张流程图”工作机制,并加强动态管理。落实执法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除有法定依据外,严禁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行政机关内部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责任处室: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19.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禁止合同工、临时工和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参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落实“一案三书”工作制度,对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内执法事项,同时下发执法决定书、行政建议书、信用承诺书。

牵头处室:法规处、城管局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十三)改进行政执法方式。

20.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完善普法责任清单,健全以案释法制度,让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在法治实践中培养树立法治精神。

责任处室: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全面提升依法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能力

(十四)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

21.加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探索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切实加强应急处置工作中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加快突发事件行政手段应用的制度化规范化,规范行政权力边界。

责任处室: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十五)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

22.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防灾减灾救灾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法治意识,强化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责任。完善区域应急联动工作机制,规范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工作。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公共舆情应对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

责任处室: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七、健全矛盾化解体系,全面提升为民服务能力

(十六)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

23.指导基层部门依法加强对房屋征收、环境污染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及时妥善推动矛盾纠纷化解;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健全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体系,提升行政调解工作质效;推进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

责任处室: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十七)配合做好行政复议改革工作。

24.贯彻落实《吉林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确保行政复议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牵头处室:法规处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十八)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

25.贯彻落实《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和《关于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对于法律规定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事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四类案件和法院通知出庭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出庭应诉。完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配合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处理和反馈工作。将庭审现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的重要场所,采取网上观看或者现场旁听等形式,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庭审,提升依法行政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牵头处室:法规处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八、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全面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十九)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

26.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各类监督,依法全面履行部门职能。

责任处室: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各负其责

27.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规依法给予处分。

牵头处室:纪检监察组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28.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通过问责查摆突出问题,抓好后续跟踪督办,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切实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充分支持其从实际出发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牵头处室:纪检监察组、人事处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二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

29.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完善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体系,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统筹协调、规范保障、督促指导作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避免出现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完善评查制度,整合评查资源,增强评查合力和实效,切实发挥好案卷评查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规范作用。

牵头处室:法规处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二十一)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

30.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用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做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加强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严格执行《吉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理信息需求。

牵头处室:办公室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九、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31.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亲自督导、亲自协调。充分发挥厅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职能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牵头处室:法规处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二十三)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责任落实。

32.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吉林省法治政府建设重大责任事项约谈和挂牌督办办法》,主动查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的短板弱项,运用“五化”工作法推进问题整改落实,压紧压实整改责任,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整体提高。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并按时向社会公开。

牵头处室:法规处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二十四)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33.认真抓好“关键少数”的教育培训,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开展两次以上法治专题学习。全面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建立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能力建设,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健全依法行政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将考查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推进依法行政信息化赋能,积极应用“互联网+监管”系统、行政执法APP等新型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

牵头处室:法规处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二十五)加强法治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34.加强部门法治工作机构建设,保障人员力量与职责任务相适应。注重发挥“外脑”作用,建立法律专家库,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

牵头处室:法规处、人事处

参加处室:厅机关其他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参照本方案执行。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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