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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罄”楼座其实未售罄!中梁拾光映象项目违法行为被官方处罚

2022-06-23 18:49:15 大众报业·半岛新闻

半岛全媒体记者

近日,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了青市监处罚【2022】02017号关于青岛世华茂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案件,根据《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有项目沙盘,其中沾化路2号地块2个楼盘上均挂有“售罄”内容的条幅,与项目实际销售情况不符。在服务台侧摆放有宣传展板,展板上有“项目步行5分钟左右可直达台东步行街、台东利群、万达广场;20分钟左右可直达崂山、市南、李沧等区域以及CBD、新都心各大商圈”的内容。据了解,沾化路2号地块为青岛世华茂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发的中梁拾光映象项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世华茂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款7026.8元处罚决定。

【相关链接】

《广告法》(1994年10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通过)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布、经营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法律没有具体处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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