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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质监总站将开展2022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工作

2022-06-20 15:42:28 上海市住建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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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管的常态化管理,进一步督促企业保持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2019〕5号)的要求,市安质监总站就开展2022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管理工作发出通知。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和注册在本市的各级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应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持安全生产所规定的条件,提供真实的材料,认真配合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工作的开展,具体要求是:

1.企业应根据上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在建工程日常安全管理以及其他安全生产业绩情况,持续完善并确保始终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应做好相应记录。

2.企业应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在年度内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自查自纠及安全生产条件自评工作,并留存相应记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及时开展此项工作,并留存相应记录。

二、各监管部门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许可批后监督有关工作要求,对推进系统核查、完善专项检查、加强日常监管等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对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提高查处力度。

1.持续推进季度系统核查,及时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清理。对工商登记存在“吊销”“撤销”“注销”情况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存在企业“三类人员”未按实按规配置、特别是企业没有设立独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配置相应数量管理人员的,应责令企业落实整改,并将其纳入专项检查对象。

2.完善许可批后专项检查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注册于本地区的上年度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上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在施工活动中安全生产存在不良业绩和在系统核查中发现存在企业“三类人员”未按实按规配置的企业列为重点抽查对象,发现企业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情况的,责令整改,并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落实的日常监管,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在经常性查验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自查记录的基础上,发现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缺陷的,应责令整改;对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在责令整改的基础上,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市安质监总站将从6月中旬起,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专项抽查工作,对存在降低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将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有关法规实施相应处罚。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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