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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湾田集团长沙子公司等多家物业因存在消防隐患被罚

2022-06-16 15:38:4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邓琴)近日,信用中国(湖南长沙)官网披露,长沙湾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九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存在火灾隐患”被通报处罚,最高被罚款4.11万元。

图源:信用中国(湖南长沙)官网

长沙湾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长沙市望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共处罚款4.11万元。

图源:天眼查

长沙湾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05-29,注册资本为7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海波,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商住南区D7栋。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市场经营管理、摊位出租;物业清洁、维护;绿化管理;商业管理;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场地租赁;建筑物清洁服务;仓储代理服务;货物仓储;其他仓储服务。

天眼查显示,长沙湾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为湖南湾田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湖南湾田集团在长沙最大的子公司,致力于商业地产的开发和经营,同时涉及建材批发加工、物流、物业管理、电子商务、酒店等领域。

湖南湾田集团始创于2003年,是一家跨地区、跨行业的综合型民营企业,旗下有湾田煤业集团、湾田地产集团两大子集团,产业涵盖煤业、房地产、商贸物流三大领域,业务重点布局贵州、云南、湖南、海南四省,集团现有员工上万人。

图源:信用中国(湖南长沙)官网

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经查,该公司管理的位于长沙县万家丽北路57号的世景华庭小区以下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室内消火栓无水;地下室机械排烟系统不能正常使用;地下室防火卷帘不能正常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使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消控室主机不能正常使用。因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违法行为类型: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长沙县消防大队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共处罚款3.1万元。

图源:天眼查

天眼查显示,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02-13,注册资本为376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廖振华,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430193000020371,注册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街道豹子岭社区新韶西路398号湘江雅颂居8栋1301房,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代收代缴水电费。

图源:信用中国(湖南长沙)官网

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岳麓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共处罚款1万元。

图源:天眼查

天眼查显示,长沙至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04-04,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罗志忠,经营状态为存续,注册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雨敞坪镇雨敞坪路119号。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物业管理;酒店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花卉种植;停车场服务;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家政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图源:信用中国(湖南长沙)官网

长沙九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违法事实:类型消防设施器 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浏阳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共处罚款5100元。

图源:天眼查

天眼查显示,长沙九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11-29,注册资本为5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黄新良,经营状态为存续,工商注册号为430181000196147,注册地址为浏阳经开区绿之韵路46号中南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办公楼318房。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信息咨询;移动电信业务代理服务;通信设备租赁;通信系统工程服务;通信线路和设备的安装;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经营租赁;固定电话业务代理服务;固定宽带业务代理服务;固网代收费代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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