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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2-06-06 17:13:36 蚌埠市住建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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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科学合理确定新增房地产用地规模和用途,促进供需平衡。加快储备地块周边道路及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进度。结合项目周边开发现状,可将城市支路、街头公园等配套设施纳入规划条件实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重点工程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优化土地出让金缴纳。新出让商住用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调整至挂牌价的20%,土地出让金可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且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时,各相关职能部门可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高于已审定规划总面积中计容面积50%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缴清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不动产权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优化商品房预售管理。支持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合理资金需求,在基础完工、主体结构1/2、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备案、综合验收合格5个预售资金拨付节点的基础上,增设主体结构3/4和外立面完工、门窗安装完毕两个节点。对选用我市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施工企业为总承包单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每个节点释放额度上限上浮5%,但不超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5%。(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优化项目资本金管理。开发项目首次取得预售许可后,取消该项目资本金监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2〕115号),引导各金融机构降低居民首套及二套改善性住房个人按揭贷款首付最低比例和最低贷款利率,首套住房首付比例最低降至20%、贷款利率最低降至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引导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蚌埠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对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已婚家庭租房由之前的15000元提高至18000元。加大公积金贷款对首套及二套改善性住房需求支持力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20万调整为30万元,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调整为50万元;二次申请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不低于50%下调至不低于40%。(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七、加大房地产企业信贷支持。强化银企对接,积极为开发企业提供项目抵押、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合理区分项目风险与集团风险,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信用良好的受困企业合理延后贷款还款期限、续贷或降低融资成本。加大房地产企业并购信贷支持,有效缓解市场主体资金压力。(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蚌埠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八、优化购房落户及就近入学条件。凡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凭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契税缴纳凭证,可申请办理户籍手续,其子女可依规享受房产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

九、支持人才住房需求。对符合《关于推进产业园区创新创业人才引育工作实施办法》(蚌发〔2021〕4号)要求,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的人才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人才20万元,硕士、高级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人才8万元,本科生、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层次人才5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积金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优化开发项目审批。积极推进容缺承诺审批机制,规划设计方案已审定的项目,可分段办理前期施工手续,开展土方开挖与基坑支护阶段施工,同步开展质量安全监督,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在竣工验收阶段,鼓励建设单位同步办理工程竣工规划勘验测绘与房屋实测,同步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土地复核验收和房屋实测成果审核,建设单位可依需自主选择联合验收方式,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联合办理。联合验收后可同步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推动实现“验收即拿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在执行期间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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