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家口同创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694690199Q
法定代表人:张欣,身份证号:130702197908160613
你(单位)实施的天秀花园小区四期(解遗补办)41#、43#高层住宅楼在未经消防设计审查的情况下2011年6月开始施工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天秀花园小区四期(解遗补办)41#、43#高层住宅楼,建筑高度58.5米,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是特殊建设工程,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方可施工。你(单位)在未经消防设计审查的情况下2011年6月开始施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是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项目移交单》、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照片、项目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书证、物证为证据证实。
2022年4月15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住建先告字〔2022〕第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张住建罚听告字〔2022〕第00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新增13项)》第9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处罚:
对你(单位)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处罚款玖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邮储银行张家口市桥西支行(账号:100294512970010002),收款单位:张家口市财政局,地址:张家口市桥西区祭风台街1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