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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开征求城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管理规定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意见建议

2022-05-16 12:26:06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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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区危险住房解危处置工作,根据《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暂行办法》(合政〔2021〕137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起草了《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2年5月17日前,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hfzfbz@sina.com,或通过本网站调查征集栏目直接留言。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请注明单位名称或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联系人:曹鸿昌,联系电话:62627015。

附件:1.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城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管理规定和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起草情况说明.docx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2年5月11日  

附件1

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管理

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危险住房翻建、重建行为,消除住房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暂行办法》(合政〔2021〕1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险住房翻建、重建行为。

第三条 危险住房采取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应由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与危险房屋所在地区属国有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区属国有公司作为危险住房处置工作实施主体。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可由企事业单位作为危险住房处置工作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危险住房解危处置工作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负责危险住房安全鉴定管理,组织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编制危险住房翻建、重建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危险住房翻建、重建项目的规划条件出具、规划设计方案审批、规划许可手续办理和不动产权属登记等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危险住房翻建、重建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危险住房项目拆除、翻建和重建等处置工作监督管理,危险住房处置项目的处置方案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编制危险住房翻建、重建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等工作。

发改、财政、民政、国资、公安、消防、城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会等部门根据职责,共同做好危险住房解危处置工作。

第五条 采取翻建、重建方式解危的危险住房,应当产权清晰,取得合法权属证明。 

第六条 危险住房翻建应按照“不超过现状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用地总面积和总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范围和建筑高度”的原则,在房屋原址上恢复建设。

第七条 危险住房项目普遍存在地块小、分布散、配套不足的现实情况,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度放松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和建筑容量等管控,有条件突破日照、间距、退让等技术规范要求、放宽控制指标,增加配套面积,优化户型设计,完善建筑使用功能。

第八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可委托建设单位申请电梯加装,对符合电梯加装设计条件的,可按照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规定,申请补助资金。

第九条 采取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危险住房,应当由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协商形成初步处置意向后,向危险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调查,组织开展第一轮危房处置意见征询;在征得不低于90%权利人同意后,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部门开展可行性研究,多轮协调互动,形成综合处置方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初步确定的处置方案组织权利人开展第二轮征询意见;待相关权利人协商一致同意后,正式启动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程序。

第十条 启动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程序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建设单位与相关权利人签订危房处置相关协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质量安全监管等手续,组织相关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危险住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住建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的并联审批意见书。

(1)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申请书;

(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危险住房翻建(重建)征求意见情况说明;

(4)危险住房权属证明。已设立抵押权的危房,还应当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翻建(重建)或注销抵押登记的书面意见。被依法查封的危房,还应当取得作出查封决定的有权机关同意翻建(重建)或注销查封登记的书面意见;

(5)房屋测绘报告;

(6)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的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包括现状建筑情况说明、翻建(重建)前后的建筑总平面图、日照分析图、各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等;

(7)危险住房翻建(重建)资金筹集方案;

(8)危险住房重建新增建筑面积处置方案;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审议危险住房翻建、重建规划方案。审议通过后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异议不成立或异议已妥善处理的,翻建项目的规划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重建项目的规划方案,报请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规划方案确定后,由建设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结果抄告区城管部门。符合条件的翻建、重建项目可以实行施工许可告知承诺制,其他项目按要求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区住建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 危险住房拆除单位,应根据拆除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扬尘污染防治等措施,制定危险住房专项拆除方案,确保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场放线,并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验线。

第十六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七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项目建成后,区住建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开展联合验收等工作;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相关设施的移交、运营管理等事宜,落实危房处置相关协议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 危险住房处置过程中涉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应由产权人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申请办理转移、续存、缴纳等手续。

第十九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施工过程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强化过程管控,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对原登记的宗地范围内拆除翻建的,由宗地内的原权利人委托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持相关危险住房处置批准文件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对原登记的宗地范围内拆除重建的,参照安置房相关政策办理不动产登记。翻建、重建后的住房,从办理不动产登记起五年内不得上市场交易。

重建新增建筑面积超过5%、不足10%的部分,原产权人可按照综合成本价购买,新增建筑面积超过10%的部分,原产权人可按照立项同期同地段同品质二手房市场评估价80%购买,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在满足原有住户居住需求后仍有增量空间的,所增加的建筑量由实际出资人所有,可以用于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和配套用途,也可以由建设单位按政策规定,在补交土地出让金,补办用地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可上市销售。

新增建筑面积超过5%的购房款和租赁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所在区(开发区)危险住房解危处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和起始日期维持不变。

第二十二条 危险住房翻建、重建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准内容建设。对擅自翻建、重建或不按规划批准建设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移交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住建部门应加强危险住房拆除、翻建、重建过程的质量安全巡查和监督管理,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并移交城管部门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2

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工作,规范城区危险住房处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城区危险住房处置暂行办法》(合政〔2021〕13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危险住房处置补助资金是指列入合肥市大建设计划,由市、区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各区(开发区)采取维修加固、翻建和重建、产权收购等处置方式组织实施危险住房处置的补助资金,以及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者工会核定的深度困难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以下简称困难家庭),在给予危险住房维修加固、翻建和重建方式处置补助资金基础上,另外给予的救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解危处置,财政补助;精准帮扶,应救尽救;科学合理,公正客观;绩效评价,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牵头负责城区危险住房处置项目资金测算汇总、市级预算编制和绩效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区(开发区)做好危险住房项目解危处置资金筹集、绩效和资金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市级资金筹集和监管工作,协助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集团)做好市级资金审核及拨付管理工作。

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危险住房项目解危处置工作的统筹协调及绩效管理工作,做好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和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自筹资金的管理工作。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危险住房项目解危处置区级资金的筹集,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和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自筹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条 危险住房处置费用由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危房处置相关建设费用。

第六条 危险住房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处置的,财政补助资金参照老旧小区改造补助资金标准,根据审计决算价,按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市、区财政按照6:4比例分担,超过400元/平方米(不含)的部分由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自行承担。

危险住房采取翻建、重建方式处置的,根据审计决算价,C级危险住房按照市、区财政和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2:2:6的比例分摊;D级危险住房按照市、区财政和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3:3:4的比例分摊。对于重建方式处置的,增加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的部分不予补助。市、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均按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

危险住房拟采取产权收购方式处置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市财政可按照产权收购协议金额给予区政府30%补助。

第七条 对困难家庭,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处置的,按照不超过400元/平方米标准申请救助资金,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采取重建、翻建方式处置危房的,按照不超过800元/平方米标准申请救助资金,每户最高不超过4万元。救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危险住房产权不属于困难家庭单独所有的,按照其拥有的产权比例在限额内确定救助资金额度。

第八条 资金申请。

危险住房处置项目工程开工前30天内,建设单位可持相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办理补助资金申请。

(一)危险住房维修加固方式处置补助资金,相关资料包括:

1.补助资金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国有土地上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项目维修加固方案备案表;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危险住房翻建、重建方式处置补助资金,相关资料包括:

1.补助资金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国有土地上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5.项目翻建、重建方案审查意见表;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7.施工许可证明;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危险住房处置项目困难家庭救助资金,相关资料包括:

1.救助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国有土地上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4.困难家庭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危险住房产权收购方式处置补助资金,相关资料包括:

1.市政府批准同意采取产权收购方式处置的危险住房材料;

2.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区属相关单位与危险住房产权人签订的产权收购协议等。

第九条 资金审核。

维修加固、翻建、重建方式解危的,由区(开发区)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申请项目计划、预算安排、补助标准等进行复核。

产权收购方式解危的,由区(开发区)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审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复核。

第十条 资金拨付。

市和区两级资金、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自筹资金统一归集至建设单位,由区财政、住建部门共同做好资金监管。

维修加固、翻建、重建方式解危的,由市建投集团根据《合肥市大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申请拨付管理办法》(合政办〔2019〕8号)等规定、相关合同约定和项目建设情况核拨市级补助资金,其中危险住房处置项目开工后,市级补助资金可预拨付30%;验收合格后,市级补助资金可拨付至80%,剩余补助资金根据项目验收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等相关材料拨付。区级补助资金按分摊同比例拨付。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在开工前,将所应承担的费用缴至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审计决算后多退少补。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维修加固完工后2个月内完成价款结算工作;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

产权收购方式解危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审查后申报市级预算,市财政补助资金下达至各区(开发区)。

第十一条 危险住房处置项目可参照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规定,享受各类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各区(开发区)具体实施绩效管理工作。各地按要求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调整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困难家庭救助资金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骗取资金,自觉接受住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开展问责等措施,对其中不符合处置条件的还应取消相关政策,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区(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具体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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