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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规:交房但未入住 物业费按不超过90%缴纳

2022-05-09 14:50: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邓琴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文件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图源: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办法》包括管辖权限、定价规则、物业服务合同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共25条,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专有面积部分内的维修、保养或其他服务不在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范围内。

具体来看,《办法》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遵循服务质量、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相对应的原则;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其他非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形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具体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人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人,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办法》对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作出明确规定,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时间,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空置房交纳物业服务费时,物业服务费按不超过90%交纳,具体优惠幅度由市、县确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购房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服务费按月计收,业主具体交费时长也可按照季或者是按照年交纳,双方约定预收的,最长预收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在有效期内不得以高于备案价格进行租售,不得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人名称、服务项目、服务质量等级、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公示的费用。

《办法》指出,物业服务人的这些行为,将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不遵守政府指导价管理擅自制定或上调收费标准并收取物业服务费的;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收费的;擅自设立强制性收费项目的;不实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办法》要求,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价格成本监审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账簿、合同文件以及其他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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