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园区规划建设局(部)、建筑业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效遏制企业在资质申报上的弄虚作假行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即日起,我市将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2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对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或弄虚作假取得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意见如下:
一、对于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对其申请事项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对于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资质予以撤销;由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