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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进一步做好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中楼内上下水管线改造工作

2022-04-02 15:53:01 北京市住建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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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中楼内上下水管线改造工作,明确参与各方权利义务及改造标准,推动改造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改造范围。列入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计划的小区(不包含列入拆除重建或者危旧楼改建计划的老旧小区),楼内共用上下水管线需要改造的,适用本文相关规定。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中楼内共用上下水管线改造,应与抗震节能改造、节能改造等同步实施。已实施过抗震节能改造、节能改造的小区,可实施楼内上下水管线单项改造。

二、改造按照业主共同决定并实行申请制。楼内上下水主管线属于业主共用设备设施,是否改造及如何改造由同一趟上下水主管线涉及业主按法定要求作出共同决定。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中楼内上下水管线改造属于完善类改造内容,应充分尊重业主意愿,涉及业主作出改造的共同决定后,需提出书面改造申请,按程序审核通过后方可列入改造计划。

三、确定改造内容及基本恢复标准。各区政府应根据市区财政支持政策,明确本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中楼内上下水管线改造的具体内容和基本恢复标准,在小区内予以公开。

业主提出超出基本恢复标准需求时,实施主体要组织设计单位依据业主提出的需求进行优化设计,并告知相关业主需要承担的费用,由业主出资补齐,原则上应在业主出资后再按照优化方案为其实施改造。支持业主在上下水管线改造过程中同步自行出资更换节水洁具。鼓励施工单位做好相关有偿服务工作,解决业主不能自行恢复装修的困难,尽量减少因改造带来的损失。

四、搭建协商议事平台,加强沟通。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搭建包括业委会(物管会)、责任规划师、实施主体、物业服务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居民代表等各相关方参与的协商议事平台,就征集居民楼内上下水改造意愿和改造需求、沟通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及时解决改造中出现的问题等进行充分协商。

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加强改造政策宣传,组织实施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前告知居民改造内容和恢复标准,以及改造过程中居民需承担的配合改造义务;同时要将上下水管线改造时限及影响因素、改造中将影响上水供应和生活污水排放的具体情况、临时供水和生活污水应急措施等内容告知居民,沟通事项应留存书面或影像等相关材料。遇有居民不同意上下水改造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应会同业委会(物管会)上门开展沟通工作,进一步宣传政策、提示风险,并做好记录。

五、落实业主主体责任。业主是老旧小区上下水管线改造的责任主体,改造前有表达改造意愿、知晓改造政策、提出改造申请、同意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的权利;改造实施过程中,需承担配合改造的义务,包括改造时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便利、提出有偿服务要求时支付相关费用等;改造完成后,需承担上下水管线改造工程保修期外的管线维修责任。

六、提前告知改造计划,明确申请截止时间。涉及楼内上下水管线改造的老旧小区纳入项目储备库后,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应及时告知相关居民,避免居民新装修造成经济损失。实施改造时,实施主体要组织施工单位倒排工期,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完工时间和居民提交改造申请截止时间,充分预留居民协商时间及上下水管线施工时间,确保上下水管线改造与其他改造项目同步竣工验收。

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充分协商。实施主体要组织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充分考虑带户施工方式下居民正常生活需求,通过科学优化工序,尽可能缩短改造工期,减少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施工方案需经法定比例以上居民书面(线上)表决同意后,方可开工改造。

八、提倡样板引路,加强材料公示。施工单位可打造样板段(间),向居民展示改造后效果及更换下来的废旧管材,加强引导。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上下水管线改造“主要材料公示牌”,公示材料生产厂家、出厂检测报告等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公开电话,接受居民监督。

九、稳步实施改造。改造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提前告知居民入户改造时间及施工工序安排。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管会)应发动居民配合施工单位改造施工,加快改造实施。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主体、物业服务人、监理单位要对改造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既定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区域防护。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纳入质量监督管理。无需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定期进行现场质量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十、加强管线改造统筹。各区政府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统筹供暖、雨污水管线等同步进行改造,落实配套改造资金,完善管线改造后长效管理机制。

十一、鼓励采用“四新”技术。施工单位可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创新施工方式,破解改造的难题。

十二、健全改造后长效管理机制。上下水管线改造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实施主体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承担保修期内维修责任。实施主体向业主发放质量保修书,告知业主保修期限、保修范围、维修责任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保修期外维修责任由业主承担,业主应归集补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包括上下水共用管线在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十三、完善改造前应急管理机制。各区政府应完善老旧小区楼内上下水管线改造前的应急管理机制,当出现上水压力不足、共用下水管线堵塞等问题,督促区水务局、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人和相关专业公司及时维修,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人无力维修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供应急服务。

十四、加强查验监督。上下水改造施工质量、居民满意度等将列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年度查访核验的重要内容。查访核验结果将作为施工单位列入老旧小区改造白名单的重要考量因素,同时作为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各专业公司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特此通知。

北京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章)

2022年3月28日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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