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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新建成品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2022-03-25 14:26:22 徐州市住建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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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责任体系,提升成品住宅建筑工程品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我局起草了《徐州市新建成品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范围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对外公开,自2022年2月15日始至3月17日结束,征集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二、意见建议情况

公示期内,共收集到与本征求意见稿相关的意见建议5条,如下:

1.第五条“因装修设计滞后未能与土建工程同步报批、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可以将装修工程图纸延后报审,但最迟应在办理预售许可前取得该项目装修施工许可证。”但装修样板房的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发现设计的不合理之处,还需要对设计图纸进一步修改完善。建议给予一定时间的缓冲,此条建议调整为“最迟应在办理预售许可前完成精装修图纸的报审工作”。

2.第十四条“成品住宅预售前,应制作交付实体样板套”。但预售时现场往往不具备条件,是否可以在售楼处或周边采用搭建样板制作?请予以明确。“采取预售模式的成品住宅,应在可售房源内设置交付实体样板套”可售房源内的样板套应该不是前面说的“成品住宅预售前,应制作交付实体样板套”,前面所说预售前的样板套是否可以增加其他装饰及软装家具?请予以明确。

3.第二十三条“成品住宅工程在土建主体与装修工程交接阶段、安装工程隐蔽阶段、分户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安排工地开放活动”,如此安排,在精装修阶段工地开放活动至少三次,工地开放次数过多,不利于工地管理。精装修的户内安装一般就是电线穿线,且后期客诉也极少涉及此类,此项可交于监理和甲方管控,建议取消安装工程隐蔽阶段的工地开放。

4.请问,在这个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前买精装修的期房,交房日期在两年半后,现在合同里的装修标准是比较模糊的,写的都是或同等档次品牌,也没有样板间,适用这个管理办法吗?是等公布了之后再签一条补充的吗?销售说她们合同现在已经在房管局备案过了。如果现在签购房合同,怎么保障装修质量,还是在这个管理办法里附加一条说明这类情况的处理办法?希望可以明确一下,即将要签购房合同,不知道该按什么标准?

5.不建议装修交付:(1)专修品质得不到保障,精装变惊装时常出现;(2)价格不透明,装修存在水分的可能性;(3)提高整体购买成本,加重购房负担;(4)精装交付纠纷多

(5)装修风格客户各异,不能很好地满足各个客户需求,造成去化困难,不能很好地转化现金,资金积压高,也影响税收。 望谨慎执行。

三、相关反馈

1.不采纳。

理由:根据《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2021〕3号) “(九)做好质量信息公开。住宅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公开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主要建筑材料、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在成品住宅开发过程中,鼓励使用《江苏省商品房(成品住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JSF-2020-0101),在合同中约定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和数量,并在施工现场、销售现场进行封样和展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住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住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做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住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该建议调整为“最迟应在办理预售许可前完成精装修图纸的报审工作”不能满足上述要求。考虑到装修设计可能滞后问题,原文第五条已允许装修施工图延后报审,但最迟应在办理预售许可前取得该项目装修施工许可证。

2.不采纳。

理由:根据《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2021〕3号) “(九)的要求,根据你的提问,将原文修改后明确应在实际工程中制作施工工序样板套,不得在售楼处或周边采用搭建样板制作。

关于“成品住宅预售前,应制作交付实体样板套,前面所说预售前的样板套是否可以增加其他装饰及软装家具?”问题,原文已明确“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布置”。

3.不采纳。

理由:安装隐蔽工程不仅限于室内穿线。目前我市成品交付住宅大多涉及地暖、同层排水系统,上述内容相对投诉量较多,且隐蔽质量问题不易查找,不便维修,为加强隐蔽工程质量监督,保证隐蔽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要求此节点实行工地开放。

4.答:本《办法》适用于正式下发后,《办法》中规定的实施日期后新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在此之前已施工的工程项目可由购房人和开发商按合同约定处理。

5.答:颁发本《办法》的目的是针对成品住宅装修中容易引发矛盾纠纷的重点环节和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加强全过程监管、提供实体样板房、规范材料使用、引入互动式监督、实行质量分户验收等方面的具体举措,力求进一步完善成品住宅质量保障体系,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升成品住宅品质。本《办法》仅适用购房合同中约定建设成品住宅的项目,并不是推行所有商品住房装修交付。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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