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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建设集团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遭罚32万元

2022-03-22 10:51:45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3月21日讯(记者 钟文鑫) 据信用中国(天津)网站消息,近日,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项目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被天津市东丽区应急管理局罚款32万元。

截图来源:信用中国(天津)网站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2021年12月19日,在东丽经济开发区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仪器仪表制造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经调查发现,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雷某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雷某某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即上岗作业;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天津市东丽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2年3月18日。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天眼查显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61560万人民币,系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后者大股东为程理财,持股比例67%。

山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网站介绍称,公司是一家以建筑产业、房地产业、投融资业务为主要业务板块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总部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山河集团控股产业链上下游三十余家子公司,业务涵盖投资、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商业运营、物业管理等领域。名列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湖北省首家同时获得国家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的企业,业务涵盖公共建筑、住宅、商业综合体、厂房、市政园林、健康产业等所有建设领域,工程遍及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海外市场,设立了14家区域公司。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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