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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今日起施行

2022-03-01 16:38: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刘豫 )今日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此前,该《办法》于2022年1月19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图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站

据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所制定,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办法》内容包括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建设用地使用与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六十条。

在耕地保护方面,《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严格执行耕地保护专项规划,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加强耕地保护执法监督检查。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防止耕地闲置、荒芜,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分配应当向种植粮食的耕地倾斜。

《办法》明确,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规定开垦、整理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因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内容,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地勘察,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在建设用地使用与管理方面,《办法》还明确,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主体,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地价体系和地价定期更新制度。建设用地的供应需符合要求: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到位;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明确;土壤环境质量符合法定要求;动工开发所必需具备的其他基本条件。

《办法》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和批准面积建设,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涉及占用耕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最高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全部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原有宅基地的,最高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标准范围内制定宅基地户的认定及具体使用标准。

《办法》还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给予罚款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自今起施行,1987年5月17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3月31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将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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