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西外环高速和祥云大道及门户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案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资规执罚决字〔2022〕第3004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2年2月22日 | |||
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涂建平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07419567000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
经查,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擅自占用新建区望城镇青西村16704.62平方米土地、三联村3347.78平方米土地、四联村39744.51平方米土地,总计59796.91平方米土地(其中耕地26405.43平方米,林地1902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4155.91平方米,建设用地504.57平方米,未利用地9704平方米)建设西外环高速和祥云大道及门户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造景观绿化,现场无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无硬化场地,并于2021年8月已全部完工。该地块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 |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望城镇青西村16704.62平方米土地至望城镇青西村;退还非法占用的望城镇三联村3347.78平方米土地至望城镇三联村;退还非法占用的望城镇四联村39744.51平方米土地至望城镇四联村; | |||||||
二、按占用26405.43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48892.31元(肆拾肆万捌仟捌佰玖拾贰圆叁角壹分);按占用19027平方米林地、4155.91平方米其他农用地、9704平方米处未利用地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30208.37元(贰拾叁万零贰佰零捌圆叁角柒分);按占用504.57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513.71元(壹仟伍佰壹拾叁圆柒角壹分);以上总计罚款额为人民币680614.39元(陆拾捌万零陆佰壹拾肆圆叁角玖分)。 | ||||||||
处理结果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59796.91平方米土地,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
处罚生效期 | 2022年2月22日 | 处罚截止期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