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2月21日讯 半岛网从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获悉,青岛乐豪斯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被调查单位未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提供材料,被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罚。
案件信息显示,2021年12月16日市民反映青岛乐豪斯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未依法支付工资,12月14日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单位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2021】第3019号),单位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2021年12月29日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单位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2021-269号)要求单位于12月30日9:30按询问要求提供全部材料,单位仍未按要求提供材料。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3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现给予青岛乐豪斯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