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唐山天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铁路楼危旧小区整体改造(A-02地块)414楼01单元4号二层203房间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3MA0F4EFQ94
法定代表人:张华
经查明, 当事人承建唐山市吾悦广场二期工程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以调查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等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根据《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九条等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携缴款码到唐山市财政局开户的唐山市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的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缴纳罚款。我机关罚没许可证编号为0200001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