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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开展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和实验室管理行为暨建设工程违规使用海砂整治监督抽查

2021-12-31 14:38:26 广西住建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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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散装水泥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办发〔2021〕41号)、《关于深入开展打击非法开采运输销售使用海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0号)等要求,进一步落实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主体、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责任,同时进一步打击违规使用海砂行为,健全海砂管理长效机制,督促做好中央第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我区有关问题整改工作,根据自治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等4个文件的通知》(桂市监发〔2021〕19号)部署,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定于2021年12月下旬开展全区预拌混凝土质量、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和实验室管理行为暨建设工程违规使用海砂整治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及对象

(一)抽查范围:全区14个设区市已依法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及相关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重点抽查义务教育和高中学校、“双百双新”、保障性住房、医疗以及养老产业项目)。每市延伸抽查1-2个县(市、区),每个设区市本级抽查2-3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供货的至少1个在建建筑工程项目,每个县抽查1-2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供货的至少1个在建建筑工程项目。

(二)重点抽查对象:一是2021年无故不参加全区建设用砂氯离子检验能力验证、未提交验证结果或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供货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二是各市核查阶段发现不满足资质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供货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三是我厅开展的2021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及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抽查工作中,存在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不满足设计强度等级情况的在建项目及所对应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四是2020年度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开展生产和试验室行为检查中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

二、抽查内容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1号)、《关于深入开展打击非法开采运输销售使用海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0号),以及《广西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桂工信节能〔2017〕866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及违规使用海砂整治工作的通知》(桂建函〔2021〕536号)、《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房建市政工程违规使用海砂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21〕27号)等要求,形成合力,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和违规使用海砂专项整治,部署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在建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开展自查,以及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抽测检查等工作情况;

(二)受检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混凝土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工程实体混凝土质量和海砂氯离子含量;

(三)受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主要人员、计量设备、试验室配备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情况;

(四)受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内设试验室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企业配合比材料用量和试验数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代替施工单位制作混凝土试块的违规行为;

(五)受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加强砂石等原材料管控,建立健全有关质量控制制度等情况,特别是进场用砂氯离子含量检验制度是否健全,进场用砂氯离子含量是否符合要求;

(六)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规范使用《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和检测相关表格》;

(七)了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

具体检查表格详见附件1-7。

三、抽查时间及方式

(一)抽查时间:2021年12月下旬,具体出发时间由各检查组另行通知。

(二)抽查方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有关专家组成4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抽查1-2个设区市,在各市前期部署开展自查和监督检查的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抽查。具体抽查地区由各检查组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准备好本地区书面汇报材料(格式参考附件8),于12月25日前分别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请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准备好辖区内《预拌混凝土企业一览表》《在建工程一览表(主体结构2层以上至封顶)》(内容包含工程名称、工程类别、参建五方责任主体名称、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开工日期、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工程造价、形象进度、混凝土供货单位等)各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报检查组抽取企业和项目时参考。

(三)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知各在建建筑工程、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检查表格准备相关资料,并安排管理人员到现场配合抽查组开展工作。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排检测人员,携带混凝土回弹仪(含高强度混凝土回弹仪),配合做好检测(回弹法推定值不合格时,应采用“回弹-取芯法”判定)。

(四)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县(市、区),并于12月28日前将本地区迎检联络员名单(详见附件9)分别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潘长红,联系电话:0771-2260119,电子邮箱:gxzjtjgc@163.com;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联系人:姜江,联系电话:0771-8095271,电子邮箱:shjcc@gxt.gxzf.gov.cn。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12月27日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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