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南昌市新建区水利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污水处理站案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资规执罚决字〔2021〕第3010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1年12月24日 | |||
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市新建区水利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熊信宇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22MA35HYX7X6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南昌市新建区水利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擅自占用新建区松湖镇南湾村土地408.87平方米(均为建设用地),地上建筑面积26.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55.2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1.89平方米;流湖镇莲塘村土地805.27平方米(其中耕地329.1平方米,林地476.17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8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23.7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7.71平方米;昌邑乡窑河村土地835.68平方米(其中坑塘水面678平方米,建设用地157.68),地上建筑面积84平方米(其中坑塘水面72.88平方米、建设用地11.1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23.71平方米(均为其他农用地),总建筑面积207.71平方米;厚田乡厚田村北坊自然村土地356.94平方米(均为耕地),地上建筑面积4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6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5平方米;于2021年6月擅自占用乐化镇乐化村土地1191.6平方米(其中耕地1013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78.6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2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39.3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65.36平方米;樵舍镇樵舍村土地158.17平方米(其中坑塘水面45.17平方米,建设用地113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42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16.93平方米、坑塘水面25.0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63平方米(均为建设用地),总建筑面积105平方米;于2021年8月擅自占用松湖镇港西村土地848.95平方米(均为建设用地)地上建筑面积8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39.3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23.36平方米。 | |||||||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七座污水处理站占地总面积合计4605.48平方米(其中耕地1699.04平方米,其他农用地1377.94平方米,建设用地1528.5平方米);建筑总面积合计1396.03平方米,占用农用地合计899.73平方米,占用建设用地合计496.3平方米。除松湖镇港西村的项目暂停施工外,其他均已建成。该七宗地块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事实。 |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08.87平方米土地至松湖镇南湾村、退还非法占用的805.27平方米土地至流湖镇莲塘村、退还非法占用的835.68平方米土地至昌邑乡窑河村、退还非法占用的356.94平方米土地至厚田乡厚田村北坊自然村,退还非法占用的1191.6平方米土地至乐化镇乐化村、退还非法占用的158.17平方米土地至樵舍镇樵舍村,退还非法占用的848.95平方米土地至松湖镇港西村; | |||||||
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流湖镇莲塘村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07.71平方米,没收在昌邑乡窑河村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96.59平方米,没收在厚田乡厚田村北坊自然村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105平方米,没收在乐化镇乐化村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65.36平方米,没收在樵舍镇樵舍村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5.07平方米; | ||||||||
三、按占用耕地1699.0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8883.68元(贰万捌仟捌佰捌拾叁圆陆角捌分),按占用其它农用地1377.9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645.58元(玖仟陆佰肆拾伍圆伍角捌分),按占用建设用地1528.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585.5元(肆仟伍佰捌拾伍圆伍角),合计人民币43114.76元(肆万叁仟壹佰壹拾肆圆柒角陆分); | ||||||||
处理结果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605.48平方米,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
处罚生效期 | 2021年12月24日 | 处罚截止期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