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道路案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资执罚决字〔2021〕第2008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1年11月25日 | |||
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成飞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1.13601E+17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人民政府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擅自在青山湖区罗家镇岗下村违法占地建龙竹路人行辅道,该项目于2019年3月完工。经测量,该宗地总面积1223.68平方米(其中耕地728.9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494.7平方米)。经核实,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条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23.68平方米土地至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岗下村。 | |||||||
二、按非法占用耕地728.9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2392.66元(壹万贰仟叁佰玖拾贰元陆角陆分);按非法占用农用地494.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462.9元(叁仟肆佰陆拾贰元玖角);以上总计罚款人民币15855.56元(壹万伍仟捌佰伍拾伍元伍角陆分)。 | ||||||||
处理结果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
处罚生效期 | 2021年11月25日 | 处罚截止期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