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盂县、郊区住建局、高新区建设管理部,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有序开展绿色建筑标识工作,现将《阳泉市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阳泉市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2日
阳泉市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阳泉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有序开展绿 色建筑标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科字〔2021〕14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阳泉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 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局勘察设计和科技管理科承担,负责组织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授予标识和认定信息汇总上报工作,负责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初审、推荐工作。
第六条 绿色建筑标识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认定。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绿色建筑专家库。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材料
第八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由项目建设单 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申请,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可共同参与申报。
第九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山西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04-415-2021等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符合《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http://jzjn.cin.gov.cn)填报,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和科技管理科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在10个工作日内对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晋建科字〔2021〕146号规定内容。
第十三条 初审结束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和科技管理科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的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推荐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上传推荐文件。
第十四条 申报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由市勘察设计与建筑科技推广指导中心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晋建科字〔2021〕146号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将初审合格的项目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和科技管理科。
第十五条 通过初审的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和科技管理科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从绿色建筑专家库抽取5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最终确定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过程中专家对于申报的项目提出疑义或无
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专家组现场核查。
第四章 公示与颁证
第十七条 通过评审的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和科技管理科按《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要求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对公示项目署名提出的书面意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和科技管理科负责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
第十八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和科技管理科审批确定,公布认定的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并授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项目单位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标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城镇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J04-415-2021)进行设计。建设单位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的等级以及相关指标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明确绿色建筑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绿色建筑专篇,对绿色建筑进行预评价,工程开工前向市勘察设计与建筑科技推广指导中心报送绿色建筑项目信息表。
第二十条 鼓励项目单位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对获得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各方主体,在评优评先中予以考虑。在阳泉市范围内未获得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工程项目不得评为优良及以上工程。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监督和管理,不断完善制约监督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第二十二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运营单位或业主,按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要求,强化指标运行管理,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按照市勘察设计与建筑科技推广指导中心整改要求,2年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四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出现《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经市勘察设计与建筑科技推广指导中心核实后,提出书面报告,由原批准单位批准取消其标识资格。
第二十五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审专家应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二十六条 标牌和证书按《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使用,如出现《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规定违规行为,按《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者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阳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