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顾爱龙)为进一步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近日,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郴州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图源:郴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预售资金囊括范围,即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进行销售时,由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还规范了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了预售资金缴存及使用管理。
据悉,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由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资金监管,监管机构为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售资金仅限于保障本项目的建设和偿还本项目抵押贷款,购置本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一方面将防止开发企业挪用预售资金用于其他投资,避免项目资金链断裂,有效保障项目正常施工。
《办法》规定预售资金专户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占预售资金总额的30%,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可鞭策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工程进度,确保项目最终完工。
此监管办法将监管账户由企业设立改为由住建局选择部分银行指定设立监管总账户,将杜绝企业预售资金使用不规范和脱离监管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