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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1-11-12 15:52:52 吉林省住建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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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加快构建我省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努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省政府负总责,城市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原则。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人民政府是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

(二)坚持政府扶持,多方参与的原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多方参与。

(三)坚持供需匹配,因地制宜的原则。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征求各方主体意见,因城施策、因地制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尽快形成规模化的房源供给。

(四)坚持以人为本,职住平衡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就业等因素,重点在主城区、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等区域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方便群众工作生活。

三、工作目标

(一)明确发展城市。长春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要根据常住人口规模、人口流入分布、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交通等条件,科学布局房源,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它城市,可结合需求,申报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制定目标任务。城市人民政府要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需求调查,科学合理做好测算(包括需求群体、符合条件的存量土地与存量房屋、新增用地、房屋租金等),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并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发展规划和年度筹集建设计划。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计划及项目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省政府确定后,纳入国家和省的计划,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制定并公布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目标任务,指导监测各地实施。(城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盘活存量土地,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二是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三是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四是改建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各地可把闲置的棚改安置房、公租房等政府存量住房,改建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五是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根据用地需求,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和管理方式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配合)

(二)财政政策。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筹措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政府专项债券,统筹做好资金保障。(省财政厅、发改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税费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四)水电气热价格政策。建立健全与水电气热等部门单位的联动机制。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和供热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五)金融政策。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机制。一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二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人民银行长春分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省发改委、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各城市人民政府、省住建厅配合)

五、重点工作

(一)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以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各地级以上市要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建设方式,按照“能负担、可持续、保基本”的原则,分类制定准入、退出管理条件以及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管理要求。(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强项目管理。已享受中央、地方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新开工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不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如涉及整体转让,须经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三)简化审批流程。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联动。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联合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授权本级保障性租赁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企业凭认定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土地、税费、民用水电气热等优惠政策。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各地级以上市要结合实际,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审批流程及操作指引,原则上要设置认定年限,到期后重新认定。(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等单位配合)

(四)确保住房品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有关要求。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配套齐全水、电、气、暖、路、信等城市基础设施,满足居民基本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鼓励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近零能耗建筑标准规划建设,享受建筑节能相关奖励政策。(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五)规范租赁市场。城市人民政府要规范租赁市场,确定的住房租赁企业为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企业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对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国有租赁企业,适当放宽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对国有企业出租自有物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适当放宽租期,资产出租底价可在市场估价或询价、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市场供需及资产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配合)

(六)加强监督管理。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定期通报各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视情况对进度落后的城市或部门调度、约谈。出台全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办法,建立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监测评价结果纳入省政府对城市的绩效评价。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负责,城市人民政府配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地级以上市要参照建立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力量。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政策、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协调推进、开展研究督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督局负责,城市人民地方政府配合)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地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长春市要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分类实施、梯度保障”的原则,做好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衔接。其它城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入情况,结合实际,规划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人民地方政府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三)强化部门协作。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指导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申报、项目管理和监测评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地方做好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有关工作,落实民用水电气热价格政策,指导专项债券和企业债券项目申报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指导做好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会同省税务局负责税费减免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和规划相关政策落实。人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局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融资工作。重点发展的城市政府应健全领导机构,成立工作专班,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任务,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吉林证监督局负责,城市人民地方政府配合)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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