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南昌市新建区气象局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气象观测站案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资执罚决字〔2021〕第3008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1年9月18日 | |||
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市新建区气象局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万正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12236000049121183XA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南昌市新建区气象局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擅自占用新建区西山镇泉珠村林地1667.85平方米(2.501亩)建气象观测站,现场已建成一座气象观测塔、三栋一层临时板房及部分硬化场地已完工,其余林地已平整。根据南昌市土地测绘工程公司测绘成果显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1241.36平方米,其中观测平台面积949.47平方米,剩余场地面积291.8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426.49平方米,其中三栋一层临时板房面积48.32平方米,剩余场地面积378.17平方米。 | |||||||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事实。 |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新建区西山镇泉珠村1667.85平方米林地; | |||||||
二、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上新建的949.57平方米建筑物及构筑物; | ||||||||
三、限期30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上新建的48.32平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 ||||||||
四、按占用1667.85平方米林地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1674.95元(壹万壹仟陆佰柒拾肆圆玖角伍分)。 | ||||||||
处理结果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667.85平方米,限期30日内拆除在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上新建的48.32平方米建筑物,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
处罚生效期 | 2021年9月18日 | 处罚截止期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