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黄国金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凌府山庄案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资执罚决字〔2021〕第3004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1年10月 | |||
14日 | ||||||||
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黄国金 | 居民身份证号 | 36010519540813323X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黄国金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09年8月擅自占用湾里管理局洗药湖管理处马口村1896.28平方米土地(其中耕地1663平方米,林地8.2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225平方米)建设凌府山庄。目前已建成2栋联排平房、1座凉亭和部分硬化场地,用于餐饮和住宿。该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事实。 |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版)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 |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96.28平方米土地至洗药湖管理处马口村; | |||||||
二、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896.2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 ||||||||
三、按占用1663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8271元(贰万捌仟贰佰柒拾壹圆);按占用8.28平方米林地和225平方米其他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632.96元(壹仟陆佰叁拾贰圆玖角陆分);以上总计罚款额为人民币29903.96元(贰万玖仟玖佰零叁圆玖角陆分)。 | ||||||||
处理结果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96.28平方米,并请你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指定收款账户。 | |||||||
处罚生效期 | 2021年10月14日 | 处罚截止期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