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现面向全市产业园区、院校、科研院所、住房租赁企业等各类企事业单位及集体经济组织征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符合发展要求的项目将列入我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储备计划,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可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低息贷款、民用水电气价格等土地、财政、税费、金融支持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本通知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租住的,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市场价格的租赁住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以下改造、改建、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享受支持政策。
(一)企事业单位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企事业单位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园区企业利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宿舍型)。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集中规模化运营的各类租赁住房等居住房屋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申报应知
(一)有意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等均可申报。
(二)申报单位填写《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后,邮寄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子邮箱:zjj_zbc@dl.gov.cn;邮寄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邮编:116000;联系电话:0411-81988851。
(三)本通知“十四五”期间长期有效,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