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南昌市房地产估价行业执业行为准则》已于2021年8月19日召开的南昌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专委会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
南昌市房地产业协会
2021年8月26日
南昌市房地产估价行业执业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执业行为,维护行业良好环境,防范行业执业风险,提高行业社会公信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注册在本市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房地产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含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
本准则所称房地产估价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房地产估价机构内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估价师助理及其他房地产估价技术人员(以下简称“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行业一般执业行为准则
第四条估价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第五条估价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弘扬正气,发扬爱心,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估价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七条估价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估价规程开展评估工作。
第八条估价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尊重同行,团结合作,依法公平竞争,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不诋毁同行,不误导舆论,不以明显低于客观成本的价格进行项目竞标,不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维护行业共同利益。
第九条估价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树立行业集体荣誉感,以专业能力和优质服务赢得市场和客户,优服务、创品牌,提升社会公信力,维护个人、机构和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十条估价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允许或非依法必须对外提供的,不得将任何评估资料和信息提供或泄露给第三者。
第三章 估价机构执业行为准则
第十一条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聘用符合要求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第十二条估价机构应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严格实行明码标价,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公司服务内容及收费价目表。
第十三条估价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设立分支机构的,应规范分支机构管理,并对其业务负总责。
第十四条估价机构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不允许其他估价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估价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受托的业务。
第十五条估价机构应采取措施保持评估独立性,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不得接受客户的不合理要求、抬高或压低评估价值,不得出具不真实的估价报告;不得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不得安排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接业务;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等。
第十六条估价机构应按法律规定保存档案,评估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并依法依规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估价机构应当加强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支持本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估价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果情形的,估价机构应当主动解除合同。
第四章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评估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评估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评估业务,严禁“证书挂靠”,且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在与委托方或客户接洽以及评估活动和外业查勘时,应持证上岗,佩戴《上岗证》,并自拍或合影,相关照片作为报告现场查勘照片必选图片。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展评估业务宣传时应实事求是,不得作出无法证实的陈述;不得作出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规程规定制作现场查勘记录,记录有关查勘内容和结果等,并在现场查勘记录上签字;同时应要求陪同的委托人代表或被查勘不动产权利人代表在现场查勘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描述和分析应客观、公正,不得带有任何情感性、诱导性描述或与评估过程无关的言论。
第二十五条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签署评估报告,并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不得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市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委员会应每年定期对本准则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与信用信息等级评价挂钩,情节严重依照行业自律公约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相关处理情况由市房协通报并在市房协网站公示。
第二十七条本准则由市房地产估价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