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准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取消其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准购人,并向社会公告:……(三)不按规定期限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 罗华青等3户准购家庭不按规定期限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也未向我局提出未办理购房手续的正当理由,我局拟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现将名单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如对上述申请家庭和个人取消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有异议,请自公示之日(2021年10月8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于2021年10月12日前邮寄(以邮戳为准)或直接送南宁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南宁市望园路5号六楼南宁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邮政编码:530022;联系电话:0771-5705842),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附件:取消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名单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3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名称:取消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名单 (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