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四十二条“准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取消其准购资格,书面通知准购人,并向社会公告:……(三)不按规定期限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 的规定,潘德贵等4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具体家庭情况见附件)选房后放弃所选房号,不按规定期限领取《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也未向我局提出未办理购房手续的正当理由。我局已于2021年9月24日在政务信息网发布《关于取消潘德贵等4户家庭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公示》,并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家庭,异议期满未收到异议。我局已按规定取消该4户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其家庭持有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书》作废。
附件: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取消准购资格名单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