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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印发

2021-09-22 10:44:33 江西省住建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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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网信办,南昌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新余市城市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现将《江西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自然资源厅

国税江西省税务局   省市场监管局

江西银保监局   省委网信办

2021年9月15日

江西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整治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领域社会稳定,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聚焦问题、重点整治,群众参与、开门整治,齐抓共管、综合整治,标本兼治、长效整治,规范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物业服务企业(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大力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整治行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领域市场乱象得到有效治理,房地产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及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大幅增强,房地产领域投诉率明显降低,群众住房消费中的获得感、满意度显著提高,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监管有力、行业自律、主体诚信、行为规范、运行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进一步形成。

三、整治范围和对象

(一)全省所有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三)房地产交易活动各环节;

(四)重点整治2020年以来信访投诉多、举报反映问题突出的项目和企业。

四、整治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

(二)房屋买卖。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未按规定落实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有关要求;未落实商品住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包括预售监管资金、二手房交易托管资金);限制或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规避限购政策;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经纪从业人员未进行实名登记、未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三)住房租赁。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四)物业服务。未按规定开展承接查验或承接查验发现问题未整改;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对违规装修、高空抛物、违规占用消防通道等问题未尽劝阻、报告义务;未依规将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建设单位拒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

除上述整治内容外,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城施策增加整治内容。

五、实施阶段

(一)部署安排(2021年9月底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江西银保监局、省委网信办成立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指导、协调、监督各地整治工作。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比照省里工作机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持续开展整治工作。

(二)宣传发动(2021年10月中旬前)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专项整治宣传力度,协调有关媒体宣传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工作安排,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在门户网站开设专栏进行公示,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将举报监督电话等在售楼部、中介门店、物业服务区域等在显著位置公示公开。

(三)全面整治(2021年10月-2023年10月)

1.企业自查自纠。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整治内容及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于2021年12月25日前汇总目前在售、在建、在服务的项目(企业)自查自纠情况;新增项目(企业)自查自纠有关要求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确定。

指导行业协会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集中学习房地产监管相关政策法规,签订合法合规经营承诺,提高市场主体合规诚信经营和服务的意识。

2.市县复查督办。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进行严格复查。要合理安排进度,制定整治检查工作计划,分阶段确定整治检查的企业和项目,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辖区内所有正在销售、正在建设、正在提供服务的项目(企业)进行复查或检查,复查率要达100%。

各地要将问题逐项梳理排查核实,分类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形成“四个清单”(即问题清单、原因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确定整改时限,动态调整台账清单,实施销号管理,做到“有进有出”,整改一个、销号一个。

3.上级抽查督办。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专项整治协调小组将组织对各设区市中心城区、设区市要组织对所辖县(市)贯彻执行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情况进行重点督查,抽查率不低于项目总数的20%。对收到群众反映所辖市、县有关企业和项目问题线索的,要及时转办督办,了解掌握整治工作进展,密切跟踪问效。

(四)总结巩固(2023年11-12月)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做法,深入分析存在的监管盲区和漏洞,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单位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把抓好专项整治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直接检验,作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坚决的斗争精神,全过程抓紧抓实,真刀真枪解决问题,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扎实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利用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等方式,共同推动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要不定期召开会商会议,对有关问题的定性、处置措施等进行会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动员宣传,移交问题线索,汇总处理结果,总结通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汇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并纳入公共信用平台,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涉嫌犯罪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用地手续即开工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税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问题。网信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等问题。

(三)严格监督惩戒。对群众的举报投诉及网络、报纸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并视情采取警示约谈、信用扣分、公开通报、停业整顿(暂停网签、暂停预售、暂停售楼部或门店开放、暂停预售资金拨付等)、行政处罚、列入失信名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措施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的调度督导,及时汇总梳理、报送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并明确1名联络员,于2021年9月30日前将整治工作方案、成立协调小组、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企业开展合法合规经营承诺等情况及本地区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联络员名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季度末前将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经验做法以及涉及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物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3-4个典型案例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专项整治参与单位要定期将本地区、本行业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每季度末月20号前,各地、各单位将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息主动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2023年12月10日前,各设区市要将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总结分报省有关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编印信息简报,刊发各地的特色做法、好的案例等;每半年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抄送各设区市政府;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评价考核措施,对整治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城市,予以表扬;对房地产市场秩序问题突出,未履行监管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的城市,进行约谈问责。

(五)强化舆论引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开辟专栏进行宣传报道,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营造浓厚整治氛围。在整治期间,按照“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取缔一批”的要求,采取发布公告、媒体通报、召开企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定期公布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名单,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警示震慑作用,取得可检视、可评判、可感知的成效。

附件:江西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附 件

江西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卢天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成 员:王海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郑沐春 省发展改革委一级巡视员

涂建生 省公安厅副厅长

黄庆龄 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李德平 国税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副局长

张正新 省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青川 江西银保监局副局长

周森昆 省委网信办一级巡视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李㭏担任办公室主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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