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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公布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宁房复(决)字第14号

2021-09-17 15:51:22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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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冯某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瑞金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桐,该局局长。

申请人冯某某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以下简称“秦淮房产局”)于2021年5月8日作出的宁秦房复字〔2021〕8号《冯某某履职申请书回复》,于2021年7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7月14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2021年5月8日作出的宁秦房复字〔2021〕8号《冯某某履职申请书回复》(以下简称“《履职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东城雅筑住宅小区803业主庆某某申请的东城雅筑外墙砖脱落维修工程项目(维修面积为127m²,标的8.0532万元),而事实上,申请人通过航拍照片可以证明出东城雅筑外墙砖脱落部位仅3处(约20m²);而且施工单位并没有对外墙脱落部位进行拆除工程,只是在原贴有的瓷砖上涂了一点涂料而已。据此,东城雅筑803业主庆某某申请所谓的东城雅筑外墙砖脱落维修工程项目(维修面积为127m²,标的8.0532万元)实际上就是一起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擅自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侵占东城雅筑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违法犯罪情形;虽然本次答复是被申请人的重新答复,但是被申请人并没有根据申请人履职申请书所附带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任何审查、评判,既没有履职组织相关人员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也没有主动邀请申请人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确认。涉案东城雅筑外墙砖脱落面积究竟有没有127平方米的这回事?维修面积究竟有没有达到过127平方米?这是审查客观事实的基本前提,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彻底查清楚。明显存在履职不作为、乱作为;其所谓的回复,随意打发糊弄申请人的迹象非常明显。

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答复称:1、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履职回复》,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21年1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书》,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撤销东城雅筑803室业主庆某某申请的东城雅筑外墙砖脱落维修工程项目(标的8.0532万元)等履职申请事项。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作出涉案宁秦房复字〔2021〕1号《冯某某履职申请书回复》。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于2021年3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理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宁房复(决)字第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6号《复议决定》”),撤销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冯某某履职申请书回复》。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26日签收6号《复议决定》后,于2021年5月8日重新作出宁秦房复[2021]8号《冯某某履职申请书回复》,符合《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2、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并无不当。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及《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发生楼顶、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等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均可以凭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维修工程实施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已设立维修资金账户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规定的情形,需要紧急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人提交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实施方案的申请材料。申请资料齐备的,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对符合条件的,拨付不少于核定费用百分之三十的首付款。本案中,2019年7月20日,涉案东城雅筑住宅小区业主庆某某因小区房屋外墙砖脱落,可能危及房屋、人身财产安全,委托了南京市秦淮区月牙湖街道石门坎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被申请人的维修资金审核部门提出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并根据《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交了申请材料。经审核,因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拨付首付款,并无不当。涉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维修资金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公示情况说明》及公示照片等材料。经审核,被申请人作出审核决定,拨付余款。

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积极约谈了该项目施工单位和审价单位。两单位均承诺,施工及审核过程中未发生有违法违规行为,审价单位亦提供了加盖企业公章的现场确认照片。为慎重起见,2021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会同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月牙湖办事处一起,再次对该施工项目进行现场察看,未发现异常情况。依据《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工作细则流程,被申请人受理的东城雅筑803室业主庆某某申请的东城雅筑外墙砖脱落维修的材料符合规定。

2021年5月8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涉案回复,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回复涉案维修工程项目无不当行为,不予撤销,并无不当。

3、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事项,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履职回复》的内容仅系对涉案事项所作处理情况的客观记载和事项告知,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且申请人要求履职的事项系涉及涉案小区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对其提起复议应由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申请人个人提起行政复议,明显不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涉案《履职回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且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履职回复》,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查:东城雅筑小区于2005年建成交付,截至2019年7月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2019年7月20日,石门坎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受东城雅筑住宅小区业主庆某某的委托,就外墙砖脱落应急维修项目申请专项维修资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月牙湖办事处在现场对该项目进行确认后,在《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委托书》等材料中盖章确认。石门坎社区居民委员会委托了南京永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涉案项目进行造价审核等工作。石门坎社区居委会根据业主委托向被申请人递交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施工方案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工程预算审核书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经审核后先行拨付首付款,并进行公示。

2019年10月,石门坎社区居民委员会、南京金唯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金唯宝公司)、造价咨询单位南京永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主体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对工程量等进行了确认。造价咨询单位南京永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平公司”)就案涉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情况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工程结算审核书》,对工程价款进行核定。

申请人石门坎社区居委会向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递交了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及附件材料、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公示情况说明及公示照片等材料。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经审核后拨付余款,并进行公示。

2021年1月22日,申请人冯某某向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递交《履职申请书》,提出要求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撤销东城雅筑小区业主庆某某申请的东城雅筑外墙砖脱落维修工程项目等请求。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经调查后于2021年2月5日作出宁秦房复字〔2021〕1号《冯某某履职申请书回复》,认为该申请符合《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前述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后作出6号《复议决定》,撤销了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作出的回复,并责令其重新调查后作出回复。

2021年4月6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收到本机关的6号《复议决定》后,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现场确认的照片,并自行前往现场进行查看。造价咨询单位作为造价审核单位,不仅参与了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在接受被申请人的询问时也表示对工程量进行了审查确认无误。2021年5月8日,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作出涉案《履职回复》,并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冯某某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履职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2、6号《复议决定》及送达材料;3、《履职回复》及邮寄凭证;4、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表、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委托书;5、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6、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实施方案;7、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8、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明细表(2019年8月19日);9、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0、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及相关附件材料;11、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申请公示情况说明及照片、维修资金使用分摊明细表(2019年10月30日);12、询问笔录;13、现场确认照片;14、现场查验照片。

本机关认为:

根据《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案涉项目系外墙砖脱落,经月牙湖街道办现场确认后,通过应急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因东城雅筑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石门坎社区居委会有权根据东城雅筑业主的委托作为申请人申请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此外,石门坎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案涉工程委托了永平公司进行造价审核等工作,该机构作为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进行了实地测量,确认了工程量无误,进而也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对工程款予以了核定。被申请人秦淮房产局已经尽到了职责,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于2021年5月8日作出的宁秦房复字〔2021〕8号《冯某某履职申请书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1年9月8日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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