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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昌南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万溪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被处罚

2021-08-24 14:47:15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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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南昌昌南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万溪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案

行政处罚机关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洪自然资执罚决字〔2021〕第2005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2021年8月12日

当 事 人

个人

自然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

单位名称

南昌昌南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智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91360104664796785B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经查, 南昌昌南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起擅自超出原批准用地范围在青山湖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佛塔村非法占地建万溪城中村改造安置小区2#楼、4#楼、6#楼。经南昌市土地测绘工程公司测量资料显示,该违法用地总面积9292.25平方米(13.938亩),其中耕地4383平方米(6.574亩),一般农用地3470平方米(5.205亩),建设用地1282.81平方米(1.924亩),未利用地156.44平方米(0.235亩)。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核,2#楼已建11层,占地555.26平方米,其中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71.18平方米;4#楼已建6层,占地603.38平方米,其中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344.70平方米;6#楼已建13层,占地603.38平方米,其中涉及非法占用农用地142.28平方米;在农用地上硬化面积3946.29平方米。2#楼、4#楼、6#楼除占用农用地为非法占地外,其余建筑均在划拨决定书范围内。综上,在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总面积8647.11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按非法占用耕地4383平方米处以每平米17元罚款,计人民币74511元(柒万肆仟伍佰壹拾壹圆);按非法占用一般农用地和未利用3626.4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罚款,计人民币25385.08元(贰万伍仟叁佰捌拾伍圆零捌分);按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282.8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人民币3848.43元(叁仟捌佰肆拾捌圆肆角叁分);以上总计罚款额人民币103744.51元(拾万零叁仟肆佰肆拾肆圆伍角壹分)。

处理结果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尽快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处罚生效期

2021年8月12日

处罚截止期


备  注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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