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南昌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梅湖水系截污工程案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资执罚决字〔2021〕第2003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1年8月13日 | |||
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洪海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0789701399W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 南昌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6月在南昌县八一乡新坊村占地建梅湖水系截污工程。经时空云科技有限公司测量,该违法用地总面积为64907.16平方米(97.36亩),其中基本农田1763.35平方米(2.65亩)、一般耕地21155.43平方米(31.73亩)、其他农用地37039.48平方米(55.56亩)、建设用地1744.5平方米(2.62亩)、未利用地3204.4平方米(4.80亩)。项目目前已基本完工,已建成渠道、水闸、步道。经南昌县自然资源局核实,该地块中6233.0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8674.07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763.3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人民币52900.5元(伍万贰仟玖佰圆伍角) ,按非法占用一般耕地21155.4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7元罚款,计人民币359642.31元(叁拾伍万玖仟陆佰肆拾贰圆叁角壹分) ,按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40243.8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罚款,计人民币281707.16元(贰拾捌万壹仟柒佰零柒圆壹角陆分),按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744.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人民币5233.5元(伍仟贰佰叁拾叁圆伍角)。以上总计罚款699483.47元(陆拾玖万玖仟肆佰捌拾叁圆肆角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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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尽快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
处罚生效期 | 2021年8月13日 | 处罚截止期 |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