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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证照分离”改革

2021-08-19 16:07:09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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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证照分离”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建筑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取消后监管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证明。

《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与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做好在冀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长效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实行动态监管,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机制,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落实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

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资质备案制度

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身份信息及职称、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信息材料后,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

《通知》强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企业资质标准出台前,在我省已经取得的施工劳务资质继续有效;省外已办理入冀承揽劳务作业的企业,可继续在我省承揽劳务作业。

规范部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资质审批流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企业资质标准出台前,在我省已取得的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继续有效。

保留的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申报的,仍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通知》指出,行政审批部门应最大限度精简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应满足的许可条件,申请人承诺已经具备许可条件的,根据申请人承诺和在线核查结果(限具备条件的)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申报企业可登录河北省政务服务网或当地政务服务网,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按照企业申请,审批机关受理、审批、公告的流程颁发资质证书。企业取得相关资质后,各市应核查企业申报工程业绩等是否真实有效。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优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服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地全面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按照“一网通办”要求办理资质核定工作,最大限度精简申报材料。对能够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核验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审批改为备案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依据职责分工健全审管衔接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公开行政审批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信息,鼓励社会监督,依法将违法失信主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或“严重失信名单”,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王建国)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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