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青山湖区罗家镇前湖村委会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厂房案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资执罚决字〔2021〕第2002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1年7月8日 | |||
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 | 单位名称 | 青山湖区罗家镇前湖村委会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 青山湖区罗家镇前湖村委会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1月在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前湖村占地建设厂房。经南昌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土地测量资料显示,该违法用地总面积为3790.19平方米(均为坑塘水面),目前已建成一层钢棚厂房,建筑面积为2696.58平方米。经市自然资源青山湖分局核实,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已纳入南昌市国土空间规划编修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青山湖区罗家镇前湖村土地3790.19平方米,消除违法用地状态。 | |||||||
处理结果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改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用地状态。 | |||||||
处罚生效期 | 2021年7月8日 | 处罚截止期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