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南昌融城数字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银湖四路案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资执罚决字〔2020〕第2014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1年2月1日 | |||
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融城数字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韦江辉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E+17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 南昌融城数字城市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10月在南昌县东新乡利用村、河下村违法占地建银湖四路。经南昌县土地测量队测量资料显示,该违法用地总面积38021平方米(合57.01亩,其中占用利用村土地35234平方米、河下村土地2787平方米),地类为耕地2439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5591平方米,建设用地8034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经南昌县自然资源局核实,该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退还修建银湖四路非法占用的35234平方米土地至东新乡利用村、2787平方米土地至东新乡河下村; | |||||||
二、按非法占用耕地2439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7元罚款,计人民币414732元(肆拾壹万肆仟柒佰叁拾贰元) ,按非法占用农用地559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7元罚款,计人民币39137元(叁万玖仟壹佰叁拾柒元),按非法占用建设用地803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人民币24102元(贰万肆仟壹佰零贰元),以上总计罚款477971元(肆拾柒万柒仟玖佰柒拾壹元)。 | ||||||||
处理结果 | 执行到位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
处罚生效期 | 2021年2月1日 | 处罚截止期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