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质量新闻网房产频道!
在线投诉 | 维权投诉: weixin.tousu.cqn.com.cn
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房产频道>>地方>>南京>>头条>>

南京: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首次购房满5年可买卖

2021-07-12 18:35:09 观点地产网

观点地产网讯:近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通知,出台《南京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实施细则》,明确了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买卖、继承、析产、赠与等处分住房产权的具体做法。

据悉,《实施细则》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对2020年前受理,并按照程序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共有产权人适用。

《实施细则》明确,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买卖,买卖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人自首次购买产权五年内,按原价购买剩余产权份额的,还应向公有产权人支付首次购买份额发票记载之日起至份额增购之日止的增购房款利息。未取得完全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买卖价格不得低于公有产权人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年度指导价。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继承,继承的住房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可办理析产,析产的住房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的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自首次购房发票记载时间起满五年,可申请办理住房赠与,受赠的住房不再作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

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应经公有产权人确认后方可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交易产生的契税、增值税、 所得税等各类税费的缴纳按一般存量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取得完全份额的共有产权房交易产生的各项税费按比例各自承担。

(责任编辑:崔立明)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房没租成,定金也没按时退!中介:公 ...

  • 西安新规解读 购买商品房时这些信息 ...

  • 江湾合院:朗诗入渝1号作品

  • 世界文旅 繁华在即

  • 绿地ifc·年终大促 钜惠泉城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