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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规范房屋租赁管理 转租住房超10间需办营业执照

2021-07-09 16:51:0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6部门转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并结合全省实际提出意见。该“意见”明确,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和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

“意见”称,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和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设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督促住房租赁企业依规及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推送开业信息,并将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情况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及官网、官微等渠道对社会发布。网信部门应督促发布住房租赁信息的网络平台对住房租赁企业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开业信息等进行核验。

“意见”还称,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于8月底制定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公开;督促住房租赁企业在承租或出租房屋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依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与承租人严格履行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不得通过合同欺诈、格式条款等方式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违法强制单方解除合同。

另外,“意见”还要求,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金融监管等部门,于8月底前制定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督促住房租赁企业依规开设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上及房源发布时对外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与任何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机构签订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协议,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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