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滁槎老街整治公共停车场案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资执罚决字[2021]第1004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1年6月17日 | |||
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居民身份证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 | 单位名称 | 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刘保刚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106558454597A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18年11月擅自在高新区昌东镇滁槎村占地3848.27平方米(计5.77亩,地类均为耕地)动工建滁槎老街整治公共停车场,目前停车场已硬化完工并投入使用。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及《南昌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一条的规定。 |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退还修建滁槎老街整治公共停车场项目非法占用土地3848.27平方米至高新区昌东镇滁槎村。 | |||||||
二、按占用耕地3848.2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7元罚款,计人民币65420.59元(陆万伍仟肆佰贰拾元伍角玖分)。 | ||||||||
处理结果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848.27平方米,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罚款汇入南昌市财政局罚款没收款专户。 | |||||||
处罚生效期 | 2021年6月17日 | 处罚截止期 |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