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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将启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

2021-05-21 11:30:05 大众报业·半岛网

半岛全媒体记者 郭振亮

为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5月19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据介绍,本实施方案所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维修及赔偿义务的保险。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工程以及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被保险人,是指建设单位。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将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项目作为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主要试点对象,鼓励其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的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活动,及对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包含六大项工程,分别为: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2.围护结构保温工程;3.防水工程;4.装饰装修工程;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6.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第1、2项保险期限为十年,第3项为五年,第4、5项为两年,第6项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对上述承保范围外的工程,鼓励建设单位投保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具体保险范围、保险期限等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方案显示,对积极参加试点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推进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应急维修方面,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同时,完成现场勘查工作。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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