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质量新闻网房产资讯!
在线投诉 | 维权投诉: weixin.tousu.cqn.com.cn
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房产资讯>>地方>>江苏>>

江苏省苏州市住建局通报2021年全市房屋市政工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使用专项检查情况

2021-05-16 16:56:18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image.png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地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质量管理,确保现场施工过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可靠,2021年3月31日至4月2日,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全市房屋市政工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共检查在建项目20项(每个地区各2项)。对照《苏州市房屋市政工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使用情况专项检查表》,主要检查各地监管、现场管理和盘扣构件质保资料等内容。本次检查现场抽检19个批次盘扣构件(除太仓民政局新建太仓市救助管理站项目外),下发整改通知1份。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施工单位。一些施工企业使用多家生产企业的盘扣构件,未按区域严格划分,有混用不同租赁企业或生产企业盘扣构件的现象;部分施工企业对进场的多个生产企业的盘扣构件质量保证资料收集不齐全,仅仅收集一家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资料;有的施工企业未在施工现场张贴盘扣构件抽测报告。

(二)租赁企业。部分租赁企业提供多个生产企业的盘扣构件,但仅提供一家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资料;有的租赁企业提供不同生产企业的盘扣构件、没有明显区分标识;一些租赁企业未提供或提供的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要求。

(三)监理企业。部分监理企业未使用监理记录仪或监理记录仪未记录盘扣构件的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支架搭设及完成后的验收等内容;部分监理企业对进场的盘扣构件进场验收把关不严,未按照市住建局文件及相关规范进行验收。

(四)检测机构。部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缺检测依据GB/T228.1;一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未载明租赁企业信息;部分检测机构的力学性能检测依据不一致(《一般结构用焊接钢管》《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部分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缺可调托撑及底座的抗压强度、钢管尺寸偏差和立杆钢管力学性能等项目内容。

三、检查结果

(一)通报表扬

1.项目名称:新建协同创新产业园高标准厂房、人才公寓及配套用房项目1#-4#工程,施工单位:江苏汇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须斌;监理单位:江苏常诚建筑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监:瞿学锋。

(二)通报批评

1.项目名称:服装厂改扩建工程,施工单位:张家港市后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唐跃;监理单位:江苏华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监:陈纪明。已要求属地安监机构下发整改通知1份。

存在主要问题:盘扣构件产品合格证内容不符合JG/T503-2016第8.1.2条规定,缺项较多;厂家未提供技术参数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检验项目缺外观质量、尺寸测量内容;监理单位未使用监理记录仪;盘扣构件表面产品型号未按JG/T503-2016第4.3.1条进行标识;现场使用2个厂家盘扣构件,未见无锡西城特种薄板有限公司的相关质保资料,现场使用的部分水平杆为施工单位自行制作,不同厂家盘扣构件有混用现象;检测报告缺检测依据GB/T228.1,且未载明租赁企业等信息。

2.项目名称:民政局新建太仓市救助管理站项目,施工单位:太仓市雪良土木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杰;监理单位:太仓兴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童智娟。

存在主要问题:盘扣构件产品合格证内容不符合JG/T503-2016第8.1.2条规定;厂家未提供技术参数及产品使用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缺可调托撑和可调底座抗压强度,外观质量、尺寸测量等内容;监理单位未使用监理记录仪;盘扣构件表面产品型号未按JG/T503-2016第4.3.1条进行标识;现场盘扣构件出现多种标识(如钢峰、邯郸友发、TSYF等),未见对应质保资料,不同厂家盘扣有混用现象;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缺检测依据GB/T228.1,且检测报告未载明租赁企业等信息;盘扣构件抽测报告现场未张贴;因找不出同一厂家的盘扣构件,无法抽检。

四、下步工作要求

(一)加强盘扣构件混用问题整改。对于不同生产厂家的盘扣构件混用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现场使用的盘扣构件生产厂家进行梳理,不同生产厂家应分别提供相关的质保资料,对于租赁企业未能提供质保资料的盘扣构件一律退场处理。

(二)加强盘扣构件标识不明情况处理。对于现场存有标识不明盘扣构件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租赁企业组织人员对盘扣构件进行梳理,能说明来源且有相关证明资料的盘扣构件,租赁企业应立即对盘扣构件进行明显的识别标识,构件表面应有明确的租赁企业、生产厂家、产品型号、用钢规格等信息;不能说明来源或未提供证明资料的盘扣构件一律退场处理。对于盘扣构件表面出厂时的标识不满足JG/T503-2016及市住建局文件要求的,由租赁企业(或购买单位)对构件重新进行标识,使其能满足标识要求。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相关盘扣构件的标识工作,对于6月20日起的新开工项目,施工单位严禁租赁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盘扣构件。

(三)切实发挥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的作用。监理单位应使用监理记录仪,对盘扣构件的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支架搭设及完成后的验收等环节进行记录,对盘扣构件的产品合格证、产品形式检验报告或者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应含原材料性能、外观和工艺、尺寸偏差、构件强度等)、产品标识等信息加强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盘扣构件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对于监理单位未执行相关标准要求或执行不到位的,属地住建部门应根据情节对监理单位进行信用扣分。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13日

(责任编辑:崔立明)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