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运营单位运行监管办法》(川建发〔2012〕17号)和《关于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川建城函〔2017〕115号)规定,按照《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办事指南》要求,经企业申请、县(市、区)初审、市(州)审核公示和省级公示,成都市龙泉驿区自来水总公司等85家供水企业经运行评估考核合格(详见附件)。
城镇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合格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应提出复审申请。
特此通告。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