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事后监管,规范合同签订与履行,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府令第240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建规〔2020〕1号)的规定,我局近期开展了建设工程合同动态核查监管工作(以下简称“合同后监管”),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合同后监管开展情况
本次合同后监管与我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后评估工作同步开展,检查范围为招标投标后评估工作抽取的2019年公开招标项目中的50个施工类项目,其中施工总承包项目25个,占比50%;EPC总承包项目13个,占比26%;专业承包项目12个,占比24%。
按照《2020年度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监管工作方案》的要求,本次合同后监管依托项目施工合同、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资料信息,围绕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发包与分包的合法性、合同价款调整和支付的规范性以及其他问题5个方面,共涉及19个核查要点、31个常见问题类型开展核查工作。
合同后监管启动前,我局依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向企业(单位)去函,要求配合提交所核查项目的相关资料。绝大部分企业(单位)配合度高,但仍有个别项目极不配合,例如,“招商太子湾学校项目总承包工程”“太子湾DY03-07地块桩基和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工程”经多次提醒、催告,延后一个多月才予以提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后监管的正常开展。
二、合同后监管核查发现问题
本次合同后监管共核查发现29个项目存在48条问题线索,涉及建设单位25家。其中,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问题线索16条,占比33.33%;发包与分包的合法性问题线索7条,占比14.58%;合同价款调整和支付的规范性问题线索17条,占比35.42%;合同条款的合理性问题线索4条,占比8.33%;其他问题线索4条,占比8.33%。具体问题如下:
序号 | 核查要点 | 合同条款类型 | 不一致之处 | 问题数量 |
1 | 工程范围 | 工程承包范围 | 取消部分承包内容交由另一家施工单位实施 | 1 |
2 | 建设工期 | -- | -- | -- |
3 | 工程质量 | -- | -- | -- |
4 | 工程价款 | 工料机调差 | 价格信息期次 | 1 |
5 | 可调差范围 | 1 | ||
6 | 工程变更 | 价格信息期次 | 2 | |
7 | 变更定价方式 | 1 | ||
8 |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 费用包干范围 | 1 | |
9 | 审定结算价偏离值及违约金比例 | 1 | ||
10 | 履约评价奖惩 | 优质工程奖惩 | 2 | |
11 | 延期赔偿 | 延期竣工或工期延误违约金 | 4 | |
12 | 其他 | 缺陷责任期期限 | 1 | |
13 | 项目经理罚款 | 1 |
(一)合同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点对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标文件及所附合同中涉及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工程价款的内容进行核查,发现不一致的问题线索16条,主要集中在“工程价款”的约定不一致,共涉及项目数量9个。该类问题主要分布情况如下:
例如:“海吉星农产品光明物流园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订立的合同与招标文件中约定可调差范围不一致。在招标文件所附合同中约定的可调差范围为:人工、主要材料、机械,以及包括结构用钢材、混凝土、电缆、预拌砂浆、碎石、中砂、管材、水泥及混凝土制品在内的其它材料;而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的可调差范围仅为钢材、混凝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之规定。
(二)发包与分包的合法性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以及《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等,重点围绕违法发包、指定分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转包等内容进行核查,发现发包与分包的合法性问题线索7条,集中表现为“指定品牌、生产厂、供应商”,共涉及项目数量7个。该类问题主要分布情况如下:
序号 | 核查要点 | 问题类型 | 具体情形 | 问题数量 |
1 | 指定品牌、生产厂、供应商 | 提供品牌、生产厂、供应商少于3个 | 提供2个进行选择 | 6 |
2 | 提供1个进行选择 | 1 |
例如:“怡亚通大厦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招标文件(及订立的合同)所列的铝合金型材涂料仅提供1个品牌“PPG”,涉嫌违反《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不少于3个品牌进行选择”之规定;又例如:“南航机库维修中心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及订立的合同)所列的石材加工厂为“环球、高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发包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之规定。
(三)合同价款调整和支付的规范性问题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以及《政府投资条例》等,重点对施工合同中“质量保证金”“专业工程暂估价”“工程预付款”“建筑业劳务工工资”的约定进行核查,发现合同价款调整和支付的规范性问题线索17条,主要集中在“质量保证金”“专业工程暂估价”“工程预付款”,共涉及项目数量15个。该类问题主要分布情况如下:
序号 | 核查要点 | 问题类型 | 具体问题 | 问题数量 |
1 | 质量保证金 | 质保金预留和返还不符合规定 | 质保金返还期限超过2年 | 5 |
质保金预留比例5% | 3 | |||
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专业工程暂估价超过按图纸计算建安工程造价的15% | 专业工程暂估价占按图纸计算建安工程造价的24.52%-56.81% | 6 |
3 | 工程预付款 | 无工程预付款 | 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设置预付款 | 3 |
例如:“深圳国际会展中心配套05-01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按图纸计算的建安工程造价为38915.44万元,专业工程暂估价为22107.00万元,占比高达56.81%;又例如:“第11代超高清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施工总承包A标段”按图纸计算的建安工程造价为280456.38万元,专业工程暂估价为152296.00万元,占比高达54.30%。均远超过《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暂估部分的工程估价累计不得超过本工程按照图纸计算的建安工程造价的15%”之规定。
(四)合同条款的合理性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在施工招标中增加不设置“霸王条款”承诺等内容的通知》(深建市场〔2019〕7号),重点对合同条款构成的完整性、合同合理工期、风险性条款等内容进行核查,发现合同条款的合理性问题线索4条,全部集中在“风险性条款”的设置,共涉及项目数量4个。这些项目在招标时均自主选择签署了《关于不设置“霸王条款”的承诺书》,作出不包含相关风险性条款的承诺,但仍然在招标文件所附合同(及订立的合同)中包含了相同或意思相近的内容。该类问题主要分布情况如下:
序号 | 核查要点 | 问题类型 | 问题数量 |
1 | 风险性条款 | ××费包干,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调整 | 1 |
2 | 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仅顺延工期,不予任何经济赔偿 | 3 |
例如:“华侨城坪山综合体项目地基基础工程”招标人于2019年11月15日签署承诺书,承诺在招标文件及所附合同中不包含与“XX费包干,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调整”相同或意思相近的内容,但在合同中仍然约定“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包干使用,结算不作任何调整(在施工期间均不因工程量差异、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因素而作任何调整)。”
(五)其他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府令第240号),重点对“合同逾期签订”等其他问题进行核查,发现其他问题线索4条,全部集中在“合同逾期签订”,共涉及项目数量4个。该类问题主要分布情况如下:
序号 | 核查要点 | 问题类型 | 具体问题 | 问题数量 |
1 | 合同逾期签订 | 合同签订距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30天 | 逾期21-120天 | 4 |
例如:“深圳市报合大数据中心EPC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时间为2019年8月6日,合同订立时间为2020年1月3日,合同逾期120天签订,远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之规定。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我局将对本次合同后监管发现的问题线索继续深入调查,一旦查实,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同时将合同问题较多的企业和类似项目纳入后续合同后监管重点检查范围,并不断完善和优化合同后监管工作机制,促进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规范化,保障我市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对于本次通报中所列的典型合同问题,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引以为戒、自查自纠,强化责任主体的法律和履约风险意识,规范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特此通报。
附件:2020年度建设工程合同后监管核查问题线索汇总表.doc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