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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建厅处罚广东开拓者建设有限公司

2020-12-31 14:31:01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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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被处罚人:广东开拓者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902MA4WGJQX8B

地  址: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第一小区D76号四楼

我厅于2020年6月9日委托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广东开拓者建设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被处罚人存在以下问题:未提供企业主要负责人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表明被处罚人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广东开拓者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的情况报告》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我厅于2020年10月14日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0〕38号),被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1年1月5日至2月3日。

被处罚人必须在2021年1月4日前,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我厅。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可领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若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庞雯,联系电话:020-83133705,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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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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