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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12-14 16:25:17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建节科字〔2020〕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规范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绿色改造技术指南》《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制定本意见。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7日

济南市促进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合同

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意见

一、总 则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包括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等方式,其它方式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筹协调、推进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作。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负责具体指导、协调、推进本地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有效实施。

(三)优先条件

公共建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优先考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能效提升:

1.单位建筑面积总能耗超过《山东省机关办公建筑能耗限额标准》(DB37/T 5077)《山东省医院建筑能耗限额标准》(DB37/T 5079)《山东省宾馆酒店建筑能耗限额标准》(DB37/T 5076)《山东省公共建筑(大型超市)能耗定额》(DB37/T 935)《山东省教育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DB37/T 2671)《山东省场馆机构能源消耗定额标准》(DB37/T 3780)《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能源消耗定额标准》(DB37/T 3781)等标准中约束值的要求;

2.供暖、空调、照明、热水供应、电梯等建筑主要用能设备及系统,其能效水平低于同类设备及系统一般能效;

3.建有建筑能耗监管平台,并能稳定上传能耗数据的公共建筑;

4.优先采用太阳能、空气能、工业余废热、地热能等清洁能源进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并具有一定规模;

5.具有引领性的项目:技术水平高,综合性强,针对性强的项目;经济效益显著,回收期短的项目;在融资等方面有特色的项目;规模大、地标性;其他有助于推动我市建筑能效提升技术、管理水平和建筑节能服务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在解决难点痛点方面有特色,具备突出亮点的项目。

(四)项目主体

列入财政奖补范围的项目,应按下列要求明确项目主体:

1.一般情况下,应由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即能源管理合同甲方作为项目实施主体。

2.对有多家单位共同使用的公共建筑,可以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实施或由多家单位共同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对分散于多个区域、由多个运营单位共同运营不同系统的公共建筑(群),可根据其运行管理实际,合理划定项目范围,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4.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共机构,在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能源费用预算根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认定及有关合同约定的基准核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列入部门预算,视同能源费用列支。公共建筑能源费用预算及支出原则上不应超过实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上一年度能源费用的预算及支出。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公共建筑的能源费用预算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行政府采购,依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确定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

二、项目筛选

申请立项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须按下列要求进行项目的立项筛选。

(一)项目申报

用能单位在计划实施建筑能效提升时,对既有公共建筑使用5年以上,且符合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条件的项目,可填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表,连同相关项目资料报送本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项目储备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报送的项目申报表和项目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编制区(县)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表,建立区(县)公共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同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推进模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纳入市级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根据年度计划和实际情况组织技术力量进行筛选,推进项目实施。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对纳入市级储备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政策指导。

三、项目实施

(一)在启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之前,宜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的技术方案、基准能耗量、预计节能量和节能收益以及回收期等进行评估,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应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的技术方案、基准能耗量、预计节能量和节能收益以及回收期等进行评估。

(二)为保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业主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建筑能效提升和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定的要求,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合同标的、合同期限、基准能耗及计算方式、节能量及节能量调整核定方式、服务费用支付方式等专项条款内容,及时签订合同。

(三)节能服务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各方应签订安全责任书或协议书。施工管理过程中,相关各方应加强风险防范,科学管理,文明施工,保证安全质量。涉及到重大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环节,应按有关规定纳入政府监管流程。

(四)涉及改造工程的项目,业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聘请工程监理公司等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监理。

(五)业主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相关专业技术培训。

四、运营管理

(一)节能服务公司应建立和完善项目资产台账与设备运行档案,并对知悉的项目数据和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业主单位许可,不得对外公开或使用。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验收前,节能服务公司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三)节能服务公司、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的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确保项目正常运行。

(四)能源管理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应定期组织项目安全检查。发现任何影响项目安全稳定运行的事项,节能服务公司应尽快解决,业主单位须做好配合工作。因处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有关约定处理。

(五)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在能源管理合同期内,项目主体单位应每年向市住建局上报经合同各方确认的示范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年节能量、技术应用情况、经济效益、变更情况(如有)等。

(六)能源管理合同执行完毕后,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业主单位移交节能设备、管理系统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和技术档案等。合同双方应做好运行管理方面的交接,确保各系统继续保持高效运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应向住建局提交项目执行报告,验收后存档。

(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原有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处置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资产处置工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方式,移交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取得的相关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项目节能监测系统应与住建局节能监测平台保持联网顺畅,数据上传实时、完整、准确。

五、节能量核定

(一)第三方职责

1.根据项目需要,合同双方应经协商,共同聘请第三方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核定机构,并在合同签订时予以明确。

2.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负责制定合同双方共同认可的节能量核定方案作为合同附件。

(二)建筑能耗分析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前,合同双方应对改造建筑前三年的总能耗和分项能耗进行能耗分析。有单项改造的应对单项改造部分的能耗进行分析。

2.总能耗和分项能耗的计算方法应参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导则》的方法进行。

3.能耗指标应包括总能耗、单位面积能耗和单项的节能率。

(三)基准年能耗的确定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基准能耗在项目实施前一年至三年的期间能耗数据中核算,项目方应提供改造前三年的各类能耗数据清单,以能源账单为准。

2.基准年能耗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建筑各年能耗逐年递增或递减,应按最近一年能耗作为基准年能耗;

(2)如果各年能耗波动范围在±10%以内,采用改造前三年能耗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基准年能耗;当采用三年数据平均值作为基准年能耗时,各分项能耗也应按拆分后的三年数据平均值;

(3)如果年能耗环比波动范围在10%以上或不按上述原则确定基准年能耗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说明确定基准年能耗的原因及其结果;

(4)项目实施前供暖能耗有计量表具的按计量表具数据计算,无计量表具的按供热部门统计数据或通过账单分析及模拟计算获得。其他能耗,如电耗、燃气能耗等,按缴费账单计算。

(四)节能量计算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采用节能量进行计算。

2.第三方机构应对改造项目的总节能量以及各改造分项的节能量分别进行核定。

3.节能量的计算应符合《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试行)的规定。

(五)节能量调整方式

1.对于因建筑运行工况、用能人数、业务承载情况、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造成实际节能量与预期节能量存在较大差距,可以依据合同中约定的节能量调整核定方式,对节能量进行核定。若未在合同中约定相应调整方法的,可委托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机构参考《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办法》(试行)、国家标准《建筑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果评价标准》GB/T51285-2018进行节能量核定。

2.若合同双方对节能量核定结果存在异议,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六、项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

(一)立项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项目,须按本章要求进行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发放和使用。

(二)财政奖补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经合同双方验收后,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可按相关规定,分阶段向主管部门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四)财政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严格遵守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确保奖补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责任编辑:玉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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