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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2020-10-23 11:46: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省为加强全省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研究起草了《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fcc87800618@163.com)方式进行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20日。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市场主体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地产经纪、住房租赁、房地产评估等企业或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是指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将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实“黑名单”管理办法,并对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市场主体实行重点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黑名单”的认定、记录和发布、移除等工作。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司法判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通报以及日常监管情况等,进行“黑名单”认定。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对查处的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在作出相应行政查处后10日内,通报或抄告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级查处和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移交的严重失信市场主体,按程序认定后将其列入“黑名单”。

第八条 房地产市场主体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失信行为按照有效期限不低于6个月、12个月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 房地产市场主体具有以下失信行为的,列入“黑名单”有效期限不低于6个月。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1.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3.未按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违规出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

4.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开发销售商品房的;

5.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6.无正当理由,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7.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贷)住房公积金或规避限贷的;

8.无正当理由经初次催缴15日内仍不缴存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

1.在物业招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

2.擅自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的;

3.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4.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或者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或者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

1.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或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

2.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为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的房屋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

4.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贷)住房公积金或规避限贷,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四)住房租赁企业

1.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

2.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存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

3.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出租的。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

1.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

2.以迎合高(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当竞争的;

3.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将估价业务转委托的;

4.违反房地产评估规范和标准的。

第十条 房地产市场主体具有以下失信行为的,列入“黑名单”有效期限不低于12个月。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者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2.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3.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

4.不按有关规定执行房屋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5.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严重违法违规,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重大负面舆情或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无正当理由经第二次催缴15日内拒不缴存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决,或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通报后,逾期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8.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9.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经相关部门协调,仍拒不退出或不移交相关资料的;

2.挪用、骗取、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3.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4.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决,或被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通报后,逾期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5.因民事纠纷擅自采取强制措施或变相强制措施给业主断水(电)、限购水(电)及限制业主出入、乘坐电梯的,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调后仍不改正的;

6.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未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擅自退出管理项目,造成项目管理混乱的;

7.不履行法定责任或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业主或使用人权益,引发重大负面舆情或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8.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9.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

1.恶意克扣押金、保证金和订金的;

2.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12个月内累计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3次以上的; 

3.不按有关规定执行房屋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制度,拒不整改的;

4.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

5.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贷)住房公积金或规避限贷的;

6.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买卖、租赁当事人;

7.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重大负面舆情或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8.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决,或被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行政处罚、处理或者通报后,逾期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9.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10.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住房租赁企业

1.恶意克扣押金、租金、保证金和订金的;

2.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租赁当事人的;

3.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决,或被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行政处罚、处理或者通报后,逾期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4.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5.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

1.未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擅自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2.在房地产估价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及实施商业贿赂的;

3.签署或者出具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隐瞒、歪曲事实的;

4.在房地产估价活动中,擅自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5.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决,或被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行政处罚、处理或者通报后,逾期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6.威胁、恐吓、殴打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7.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黑名单”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主体失信行为具体情形,对照“黑名单”认定标准,形成初步认定名单,并及时收集以下信息:

1.企业或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企业或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等)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3.对失信行为的执法文书;

4.其他必要信息。

因联合惩戒共享信息被直接列入“黑名单”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产生联合惩戒共享信息单位推送的信息进行采集认定。

(二)信息告知。被初步确定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市场主体,认定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房地产市场主体列入事由和认定依据,听取其陈述或申辩意见。相关房地产市场主体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认定部门在收到陈述或申辩意见后,应及时进行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相关房地产市场主体提出的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因联合惩戒共享信息被直接列入“黑名单”的,不再进行告知。房地产市场主体有异议的,可向产生联合惩戒共享信息的单位申诉。

(三)信息录入。经履行告知、申辩程序后确认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市场主体,由认定部门在认定后24小时内录入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信息移除。在“黑名单”信息有效期内,严重失信房地产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且未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期满后经认定部门核查合格的,将其移出“黑名单”,相关信息存入企业诚信档案继续保存,以备查验;严重失信主体未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由认定部门继续将其保留在“黑名单”。 

第十二条 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法院判决、行政处罚等依据被撤销或变更后不符合适用情形的,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或者收到相关利益主体异议申诉和证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主体移出“黑名单”。 

第十三条 “黑名单”信息有效期限自其被列入名单之日起算。有效期内再次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限从再次列入之日起算。因同一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限一律不低于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鼓励严重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方式修复信用。按照“谁认定、谁修复、谁负责”的原则,自列入之日起一半有效期限时间内,严重失信房地产市场主体积极履行相关义务,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且未再次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在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后,由认定部门按程序将其移出“黑名单”,并纳入重点关注对象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市场主体,实施下列行业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依法限制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依法限制其参加政府投资及主导物业的物业服务投标;

(四)对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竞价);

(五)取消参加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评先评优资格。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市场主体,通过以下渠道实施联合惩戒: 

(一)将“黑名单”推送至“信用河北”信用平台; 

(二)将“黑名单”推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信用平台。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保证“黑名单”信息真实、完整。未依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采集、列入、公布虚假“黑名单”信息或篡改结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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