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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表决通过,进一步明确减免税情形

2020-08-27 16:40:34 中国消费者报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孙蔚)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其中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原则,将现行有效的契税免征政策予以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此前契税法草案授权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规定其他减免税情形,但未明确具体范围。契税法细化了这一授权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减免征税情形的范围,规定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免征或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此,贝壳研究院首席市场分析师许小乐认为,契税法的实施标志着契税征收从暂行条例升级到法律层面,对税率的规定仍然是3%~5%,并没有涉及税率优惠调整。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因此,并不意味着其施行后契税会上升。

199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税率为3%~5%,具体税率由各地自行决定。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契税减免成为调控的一项工具。最近的一次房地产契税税率调整是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为保护纳税人权益,契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因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退税。

此外,为保护契税纳税人个人信息,契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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